简介:从置身学角度来说,现象学从一开始就把握了个体的置身性,发展为置身性交往。唯物史观与现象学在此方面具有相似性:其一,历史的前提,现象学"活的当下"正代表了唯物史观所体现的有生命的历史场域的当下;其二,历史的主体,现象学的"交往-主体间性"可谓启发于唯物史观的社会关系主体;其三,历史的目的,现象学的"生活世界"无疑是受到唯物史观的自由社会的影响;其四,历史的实践,两者都以活生生的具有置身性特征的场域作为实践的前提条件。不同之处是,现象学在先验意识主导下无法把握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的社会化的置身性实践,导致客观化努力的失败。在历史的运动方式上,唯物史观注重于经由反思与批判的那个不断生成的高度社会化的历史运动,但现象学历史却只能停留于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内主观意识的运动,"共当下化"是意识性的而非现实性的。在现象学中,历史只能"袭来";在唯物史观中,历史才能"到达"。
简介:“西政现象”只有予以“西政精神”的把握,才有实际意义。但无论是“西政现象”的昔日兴旺,还是“西政”今后的再度“雄起”,都奠基于“西政学术”。因此,沉湎于“西政现象”背后的“西政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赋予“西政现象”以学术温度,且应将此学术温度化为“西政人”的集体努力,从而使得“西政”在以社会转型为深刻背景的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能有突出作为,进而重振“雄风”。“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是由“西政人”的学术担当性、学术批判性、学术融合性、学术严谨性以及作为集中体现的学术创新性所“供热”的。“西政”的发展谋划和作为工作核心的人才队伍建设,都应切中“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就中国法学的发展创新而言,"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应该且能够具有漫射效应。
简介:当前象征性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性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性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象征性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性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性,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