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如何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事关民生的决策,应以怎样的标准、在什么时候、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以何种方式邀请和吸引公民参与?这是当今基层公共管理者迫切需要深思和回应的问题.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2005年在事关民生的公共基建项目安排上,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使公民参与到民生决策中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在本土基层民主政治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形下,公民参与的新技能与新策略,较好地回答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即:事关民生决策时,在所辖社区范围内,对所有公民,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以设计精良的程序邀请和吸引公民参与.泽国的善治样本带给我们的启示和价值意义在于:通过设计精良的公民参与程序,赋予公民参与民生决策的全过程,从而实现了政府的目标函数与公众的偏好相一致,保证了政府的行动镶嵌于社会之中,创新了协商民主形式,最大化了公共利益.这一地方经验,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极具启示意义.
简介:本文针对我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社会其他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以及因为此种期待的难以实现而对法理学的指责,论证了这种期待本身具有非理性。不但如此,而且这种期待对法理学研究产生了诸多的误导,举其大者为:它影响了法理学的“自然”发展;消弥了读者对法理学的兴趣;最终影响了法理学“实用性”的发挥。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认为: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精神教义功能、方法启示功能和实践应用功能。除此之外,都是法理学所不能的“广阔空间”。最后,文章提出了应当区分“主观的法理学”和“客观的法理学”的观点,并通过对两者的界定及其功能的哲理说明进一步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