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简介:有的人可能会说:“我很主动积极呀!我主动赚钱,买房买车!”“我天天洗衣、做饭、带孩子,累得要死,还不够积极吗?”但仔细地想一想。你有没有主动积极地对待自己的婚姻关系呢?主动积极是一种正向思维,意味着放下抱怨和指责,不推卸责任,主动改变自己;当婚姻出现问题时,第一句话不是“你怎么能这样”,而是“看看我还能做什么”。比如,老公抱怨老婆说:“你今天害我迟到了!你为什么不早点儿叫醒我?你为什么不早点儿做饭?”上班迟到,不是老婆的责任。老公作为一个身体健康、拥有自我意识的成年人。可不可以为自己负责?比如。定个闹钟叫自己起床,或者自己准备早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