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4种食物助你排出体内毒素吃什么身体能排毒呢?下面我们来介绍4种可以排出体内毒素的食物。1、猕猴桃猕猴桃当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以及优异的食用纤维源,这些食用纤维源非常有助于肠胃消化,而且还可以清除肠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帮助身体排毒。2、蜂蜜蜂蜜有着很好的滋补强身、排毒养颜的作用,
简介:初秋入睡前关好窗初秋季节,许多市民在晚上睡觉的时候,仍习惯于开窗睡觉,因此,一些腹泻、感冒、头痛、风寒及有关的病痛日益增多。专家提醒,秋季开窗睡觉虽然可以使空气流通,但是,也会诱发一些疾病。因此,在秋季睡觉前可适时地开窗,但睡觉时还是关好窗户为宜。秋季夜晚开窗睡觉,易受秋风侵袭。腹部和脚底受凉后就会引起腹泻或胃部不适等症状。
简介:这样喝水让肌肤更水嫩多喝低温开水:低温开水,是将烧开的水凉到25℃左右。这种水的生物活性比自然水要高4~5倍,它的性质与人体细胞液非常接近,最易渗入细胞被人体吸收。经常饮用温开水,能提高人体免疫力,缓解疲劳,保持皮肤水分,使人容光焕发。小口慢慢享受:喝水太快太急无形中会把很多空气一起吞咽下去,容易引起打嗝或是腹胀,尤其是肠胃虚弱的人,喝水更应该以良好的情绪来一口
简介:吃全谷物相当于健走30分钟英国《每日邮报》刊登新研究发现,将部分精米替换为高纤维全谷物,每天就能多消耗100千卡的热量,这相当于健走30分钟。美国马萨诸塞州塔夫茨大学研究人员将受试人员分为两组,他们每天饮食的总能量、总脂肪、果蔬量和蛋白质摄取量差不多,唯一不同的是谷物来源。一组摄取全谷类食物,比如糙米、全麦,另一组吃精白米面。研究发现,女性每天摄取85克全谷物、男性每天摄取113克,可多消耗100千卡热
简介: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简介: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医疗红包”行为中“纯感谢型红包”不属于法律规制范畴,只能在道德范围内进行调整,而“目的型红包”则可以从民法的角度将其定性为赠与、附负担的赠与、不当得利或由侵权法调整。同时,“目的型红包”根据数额的不同兼具行政法、刑法等多部门法调整属性。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