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教育部针对接受义务教育之年龄限制提问的一则答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答复同时引发了对传统将《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视作义务教育入学年龄限制之观念的质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勾连《宪法》及《义务教育法》之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颠覆传统观念之结论,即《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并非义务教育入学之年龄限制,而是贯穿该法始终的“适龄”原则。然而基于现行立法对“适龄”规定的不明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重构,以促成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公正而富有人文主义关怀的国民义务教育结构。
简介:对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应该对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进行法律审视。实地调查表明,一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还存在使用禁止性语言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智力侮辱、辱骂、讽刺挖苦、威胁和歧视等。教师使用禁止性教育语言容易引发师生冲突,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甚至影响到教师群体及职业的整体形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使用禁止性语言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缺乏对教师禁止性语言行为的责任规定、学校普遍缺乏对教师禁止性语言行为的有效规制、教师对使用禁止性语言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教师在学生拥有的合法权益及相关权利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教师的自身素养存在问题。可通过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调控自身心理情绪和加强教师管理来矫治教师不正确的教育语言行为。
简介:〔摘要〕以案例为主要内容的讨论式教学,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可以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体;可以扩展学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可以明确职业定位,促使法科教育与职业训练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