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生产技术异质性,采用共同前沿函数和非径向DEA方法构建非参数共同前沿分析框架,对2006~2013年我国31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实证测度,分析效率损失原因并揭示效率改善的潜力来源。研究发现:共同前沿下的经营效率水平,低于组别前沿下的情况,但显示了最佳技术条件下财险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最大改善潜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总体经营效率较高,中资公司效率高于外资公司,表明外资公司存在更大的效率改善空间;管理无效和技术无效是导致经营效率损失的两大来源,其中外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主要由技术无效造成,中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的原因则具有多样性;前者效率改善的篡略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而后者应根据效率损失来源的关键方面提出有针对的设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