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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个结果
  • 简介:<正>从去年8月份至今,德国女子网球选手格拉夫一直是世界舆论关注的新闻人物,这倒不是因为其长期占据女子网球世界排名第一的宝座,也不仅是因其有精湛无比的球技及光彩照人的"网坛玉女"形象,而是因为她

  • 标签: 拉夫 德国人 女子 依法纳税 网球选手 月份
  • 简介: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兼并改组日益频繁,商誉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日益重要的经济资源。因此,必须更好地反映商誉信息。FASB改变了商誉后续确认的方法。本文对这一改变进行了剖析,从中提出了对我国商誉会计完善的建议。

  • 标签: 商誉 后续认定 逐年重估法
  • 简介:纳税人行贿认定处理谢玉思看过诸多关于偷税人为减轻处罚,行贿税务人员的报道,言及时偷税人行贿行为的处理,绝大多数的结果不外乎有三:税务人员当面拒贿,或由税务人员交税务机关退还,或由税务机关交财政没收缴人金库。而真正以行贿罪处罚的却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 标签: 纳税人 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 “感情投资” 行贿罪
  • 简介:控制标准是关联企业认定的最重要标准。控制的程度有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之分,控制的途径有股份控制和股份外控制之分。德美日在关联企业的认定上各有特点,我国主要采用严格的控制标准。

  • 标签: 转移定价税制 关联企业 认定标准 股份控制 股份外控制
  • 简介:现行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偷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而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最低标准有两个:一是指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下简称偷税比例)的偷税行为;二是因偷税国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第一条标准在实施中存在颇多问题。本文就偷税罪认定的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 标签: 刑法 偷税罪 认定 标准 对策
  • 简介:自去年7月以来,一场凶猛的金融风暴席卷泰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并波及到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这场危机从表面上看,是国际金融投机商利用国际游资进行投机活动所引起的,但更有其复杂的深层原因即经济长期高速发展所聚积的经济问题如经济结构失...

  • 标签: 东南亚金融危机 金融风波 地方税收 东南亚国家 利用外资 投资软环境
  • 简介:对于东南亚金融风波,我国虽然借助坚实的经济基础、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相对封闭的外汇管理体制,避免了金融风波的主流冲击,但是间接影响将是长远的。至少我国将面临对外开放的两难境地对外开放的两大支柱,出口增长和引进外资均将受到严峻考验,进而给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带来诸多影响。1.人民币汇率相对上升,出口竞争力下降,客观上为外商压低售价提供理由。受金融风暴的冲击,周边国家货币的大幅度贬值将提高其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对中国的出口形成有力挑战。在这些国家经济急速滑坡的形势下,他们唯有将国际市场作为振兴国内经济的主要出路。日本、韩国的各大企业都将出口指标调高了1—2倍;泰国在1997年下半年中的出口增长率以泰球计

  • 标签: 转让定价调整 金融风波 东南亚 出口竞争力 人民币贬值 出口产品
  • 简介:<正>税收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这两年我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也从一定的角度说明和突出了税收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长期的税收宣传教育中,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较多,对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税款的宣传相对较少,现实中对税款的使用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挥霍税款,让纳税人寒心的事时有发生。最近,笔者读到一则有关美国总统布什搞AA制同学会的报道,并进而联想到10年前其前任克林顿总统闹出的那场理发风波,深为美国透明的社会制度、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和每个人身上都透出的“我是纳税人”意识而信服,同时内心深处不免发出这样的感叹:中国纳税人何时能有如此福气呢?

  • 标签: AA 公民纳税意识 美国总统 舆论监督 财政支出 地税局
  • 简介:目前我国立法层面虽然确立了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的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但对于混淆可能性具体判断因素尚未有明文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对混淆可能性认识不足。法院对涉嫌侵权商标使用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的审查,理应坚持个案原则和合理谨慎的消费者形象,并从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商标显著性、消费者注意力水平、实际混淆等多因素综合判定涉案商标使用是否达到混淆可能性标准。

  • 标签: 商标保护 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多因素分析法
  • 简介:<正>按照税收征管法和200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查处偷税案件过程中,对达到偷税罪标准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偷税违法案件的查处

  • 标签: 偷税罪 移交公安机关 刑事处理 税收秩序 危害税收征管罪 国家税务总局
  • 简介:案件当事人朱某拥有桃源县城关漳江中路一栋土地面积为1895.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161.02平方米的5层钢混结构的临街房产。2003年8月19日朱某与黄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出租合同,将临街房产的一、二层出租给黄某用于经营超级市场。房屋面积为3000平方米,年租金138万元,按季给付34.5万元。合同约定:(一)第一次缴交房屋租金的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以后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日;(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装饰装修而添附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器件当然归甲方所有(电梯除外);

  • 标签: 房产出租 多样性 收益 房屋租金 合同生效 案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