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促进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公正和效率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追求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追求诉讼的效率价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现职权主义的特征,在诉讼力量上控辩双方是不平等的,庭前会议程序的证据展示功能能够帮助辩护人全面了解公诉方掌握的证据,有利于辩护人在开庭前就做好充足的准备,防止'证据突袭'等情况的出现。庭前会议程序召集控辩审三方就案件进行沟通,使得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至于在庭审开始前就为一方意见所左右,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在庭审对抗中也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产生实质作用,诉讼的公正价值由此得到体现。
简介:摘要: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除常规的诉讼仲裁等清收途径外,还可就具备条件的案件采用特别程序以实现贷款回收,如本文所探讨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随着此类非讼程序应用的增加,也逐渐产生相应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解决方案。
简介:摘要:2019年7月,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对具有发展前景和发展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积极的运用重整程序,让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因此重整程序和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挽救危困企业,使企业内部结构得到优化。为了更加准确地辨别重整价值和重整的可能性,破产法对于重整制度进行完善,与之相关的规定使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更加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仅仅活跃于地方司法的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司法制度,因此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还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此笔者针对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的困境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关探讨,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简介:根据一些同志的看法,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院管得过多.我国法院不仅仅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还必须进行实质上审查,法院掌握了我国整个审判活动的指挥权.由于法院包揽了诉讼,在开庭前就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收集和调查,很容易预先就形成处理案件的看法和方案,导致把法官的主观意志强加于整个审判过程.2、控审双方关系过分密切.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强调公检法在职权分工的前提下,为完成惩罚罪犯的任务,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互通情报,密切协作,相互支持.这对打击和惩罚犯罪无疑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这却使得控审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过分密切,在实际工程中常常力求保持趋于一致,案件一旦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