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1 个结果
  • 简介:原告耿某为某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应被告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邀请作为主持人,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7日为被告制作的《健康伴你行》栏目录制了《2002我们一同走过》(上、下集)、《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上、下集)、《居室扫雷》(上、下集)、《实施百日淡》(上、下集)等节目。参加录制节目的有部分社会各界的嘉宾或专家。在节目中,原告作为主持人与参加节目的嘉宾或专家

  • 标签: 表演权 署名权 广播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简介: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否符合WTO及其TRIPs的最低要求,是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TRIPs总则、第1条及第45条中的有关条文对定额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WTO成员应当恪守的。为此,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都因此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笔者理解,TRIPs关于定额赔偿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标签: 赔偿制度 TRIPS 知识产权立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司法
  • 简介:应理性客观的看待企业家院士问题,参选院士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工程技术领域有无突出贡献,而不必刻意强调其企业家身份

  • 标签: 院士 标准 评选 刘旭 技术领域 企业家
  • 简介:企业家也应该有一份刑事风险防范行为规范。刑法对他们来讲还是太抽象了,他们需要更明确的规范,明确到像小学生行为规范手册一样,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

  • 标签: 学生行为规范 风险防范 企业家 刑事 制作 刑法
  • 简介:<正>一、引言在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和与船舶所有人地位类似的运输方对索赔方提出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又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船舶在操纵或营运中造成损害,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类似的其他人可以限制其总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限制通常被称为"综合责任限制"。在很早以前,这一制度

  • 标签: 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 海事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 海事法院 谨慎处理
  • 简介: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行为人基于交易灵活性、快捷性和保障性方面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委托在交易熟练程度和交易经验方面有较强优势的较专业人士处理自己的事务。其中最常见也发挥了较大作用的便是代理制度,但这种制度的出现便必然伴随着运用该制度解决问题时产生的纠纷,而纠纷通常是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有最密切联系的。因此实践中在这方面引起最多纠纷的便是无权代

  • 标签: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民法理论 英美法系 信赖利益 虚伪表示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虽然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即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①,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裁判的困难②,这大大制约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提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为了制约董事的权力,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法律发展出三种机制:一是股东和股东大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二是监事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三是义务性规范对董事权力的制约。③

  • 标签: 勤勉义务 董事责任 义务性规范 判断规则 会计监察人 经营范围
  • 简介:基于学理分析,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非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推荐性标准属于一种官方文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从而不具有著作权。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也不应当赋予推荐性标准以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推荐性标准的传播和使用,增进社会公益。

  • 标签: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可版权性 官方文件 公共产品
  • 简介:<正>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在中国被作为公司股东的特权确立下来,并作为公司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尽管地方立法早于公司法就解除了这一禁锢并将有限责任赋予合伙人,但直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才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获得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庇护。中国合伙企业立法一般地遵循了这一原则,但在细节上仍显得粗糙,这必

  • 标签: 有限合伙人 美国经验 债务承担 安全港规则 地方立法 美国法
  • 简介:<正>在建构我国《商事通则》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商事通则》的适用范围,这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通说认为,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这三种立法体例的区别主要体现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上,即是以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还是反之以商行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不同的商法的适用范围。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商事立法,即是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其代表者为《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开篇即确立了商人的身份,并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第1条将商人界定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人",而"商事营业指的是任何营业,但是企业依其种类或者规模不需要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除外"。显然,"商事营业的经营"的外延要大于商行为,是大量的、不特定的、具体的商行为所形成的经营性活动。而《德国商法典》第343条所规定的商行为则是"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业经营的全部行为"。可见,商行

  • 标签: 商主体 商行为 德国商法典 商事通则 商事立法 商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