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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数时代,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和处理阶段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衍生出收集者、处理者的强制告知义务。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从两个阶段完善强制告知制度,如扩大告知义务主体,明确告知法定事项,强化个人信息删除责任。未经知情同意擅自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害知情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过低,难以激励信息主体积极维权,因而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立法应摒弃法律统一规定模式,改采个案计算模式。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可采用“履行差错”计算法。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 简介:大数时代,具体目标事物的数据信息依托网络的汇聚、搜索等功能,呈现出的整体性状态已取代传统的样本性状态。今天分散于各公共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公民数据信息和公民自己控制的个人数据信息,如果不受限制地互联汇合,形成的具体公民整体数据信息一旦被泄露、被篡改等,会使公民权利与自由面临多种竞合侵权和潜在威胁,进而也会威胁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数据信息安全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强调依法防范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构建网络安全机制,保障公民数据信息安全。(1)数据信息的安全以网络设施、网络系统的技术安全为基础,以网络规制为社会保障条件,只有技术安全与规制措施良好衔接,才具有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条件。

  • 标签: 大数据 公民数据信息 安全风险 规制对策
  • 简介:大数技术中蕴藏着巨大价值,将引起思维范式和产业运作方式等多方面变革。大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司法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大数时代数据保护及证据规则仍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以在法律制度和规则尚不明晰和系统的变革时期,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新的秩序的建立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另一方面,大数技术在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正、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等方面可对司法起到辅助支撑作用。面对大数时代的挑战与机遇,司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进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

  • 标签: 大数据 司法 个人信息权 数据产权 法学教育
  • 简介:前信息时代建立的以信息主体控制权为核心的保护架构面临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确定、权利异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无法发挥作用的缺陷。而我国由于过多关注前信息时代的理论借鉴,并不发达的法律保护实践困境重重,表现为立法保护滞后、刑法保护被动和民事司法救济无力。大数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面临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的新挑战,必须从多元、动态的角度做好大数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制度建构。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理论缺陷 实践困境 多元动态制度建构
  • 简介:大数与侦查进行有效融合,构建大数合成侦查模式是未来应对犯罪发展形势的必然。合成机制的建成、数据的合成、技术的集成是大数合成侦查模式的三大实现基础。当前我国的大数合成侦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缺乏顶层规划设计、数据收集尚未全面覆盖、内部合作机制仍未理顺、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等。在大数基础上,合成侦查需要加强统一的作战指挥架构体系以及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培养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实现合成侦查的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大数背景下合成侦查警务模式的要求。

  • 标签: 大数据 合成作战 侦查机制 侦查模式
  • 简介:科学与人文恰如长江与黄河两条长河,有几乎相同的起源环境,在各自独特的条件下壮大,最终形成波涛汹涌、并驾齐驱的巨流,汇人人类文明的大海。它们虽然各自流淌,却有云气相通、运河连结,并受到同一天空雨雪的滋润。恰如今天正在开辟南水北调新渠道一样,科学与人文两大文化巨流也可开辟更深入交流和互补的文化渠道。本文以下即从科学与人文内在结构的视角,探讨二者协调发展的新途径。

  • 标签: 科学与人文 爱因斯坦 偏执 碰撞 价值 理性
  • 简介:到底是相对封闭些,坚守自身特有的话语模式,还是适当打开自己,接受其他学科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时不时面临的选择。比如,经济学之于法学、社会学之于法学、政治学之于法学,等等。现如今,大数的概念来了。不管是不是情愿,法学可能又得有所准备,思考如何回应元处不在的大数及其影响。

  • 标签: 法学研究 话语模式 其他学科 经济学 社会学 政治学
  • 简介:大数应用在案件侦破、社区治安、公共服务、交通监管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利用空间,从而帮助警务人员及时有效地预测险情,通过建立预测分析模型等方法,及时发现公共安全隐患,实现精准打击。但是,大数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信息安全、数据权利、知识产权、司法管辖等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运用大数系统,实现警务工作向更高端的数据化转型,必须从技术、标准、法律、管理等多角度,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认清并解决大数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以消除我国公安大数在应用方面的障碍。

  • 标签: 大数据 公安工作 应用 问题
  • 简介: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库是管窥知情同意原则困境与解困之路的最佳范例,围绕使用库存样本是否需重新获得同意,存在特别同意与概括同意之争,各种折中改良方案继而被提出。革新而非放弃知情同意原则,是应对大数挑战的应然立场。知情同意原则之重塑,应坚持以自主为核心价值,以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理念,巧妙设计适应大数需求的新型知情同意模式。应从整齐划一的同意向基于信息分类、场景化风险评估的分层同意转变,从一次性同意向持续的信息披露与动态同意转变,容许有条件的宽泛同意+退出权模式。

  • 标签: 知情同意原则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生物资料库 同意模式革新
  • 简介:追随时代精神追寻时代真理——《法的时代精神》一书自序●郭道晖呈献于读者面前的这本书①,记录了我转入法律界、法学界18年来的思想轨迹。虽则它只是我这些年来笔耕的部分成果,但如果依写作时间顺序追踪我的思想脉络,或许可以略窥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发...

  • 标签: 时代精神 精神追寻 中国法学 中国法制建设 真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
  • 简介:<正>当今世界,围绕着人权这一主题的著作浩如烟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著《权利的时代》,堪称人权学术著作海洋中的一座波峰。亨金在本书英文版前言中称,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这一时代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权观念得到了普遍的接受。正是在这样一个主题之下,亨金以一个宪法学家的独特角度和学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广阔领域精僻地分析和概括了国际人权运动的起源、发展与成

  • 标签: 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观念 权利观念 美国宪法 个人权利 国会
  • 简介:数据电文是记录电子交易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主要载体,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超文本性的特点,数据电文具有证据资格的条件有两方面的:一是收集的主体,程序及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不合法主体收集的,以及不按合法程序收集的数据电文都不具有证据资格,二是当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别要求时,数据电文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这些特别要求,即数据电文应当采用一定技术,保证能够确认该数据电文的作者,达到纸面环境中“签名”的效果,同时能采取可靠的技术保障,以保证电文的完整性和不被篡改。

  • 标签: 数据电文 电子证据 证据资格
  • 简介:1993年9月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怎样掌握该罪的特征,如何正确予以惩罚,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造成各地法律适用的不一

  • 标签: 检验数据 产品质量法 检验结论 伪造 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
  • 简介: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今年1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使用并多处提到'政法改革'范畴。从司法改革到政法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一次历史性飞跃,标志着法治领域改革迈入新阶段。政法改革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变革。

  • 标签: 国家治理体系
  • 简介:许霆案一审判决以来,大众对许霆的不当占有行为非但不予遣责,相反却寄予了极大的同情与宽容。大众的心态无非是认为许霆的行为是大多数人都有可能实施的行为,大多数人无法抵抗的诱感其实便是普遍人性的反应,而对于此种普遍人性的严厉惩罚便是违反了大众公认的大数法则。因为,人类本性中所呈现出来的行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并不完全是出于理性,

  • 标签: 大数法则 民意 普遍人性 一审判决 人类本性 行为
  • 简介: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如何提取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电子数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具体问题尚无现成答案。确定电子数据基本范畴,并对电子数据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电子数据收集、鉴定、审查、认证的具体规则,特别是根据抽象司法程序模型,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进行详细地叙述与论证,为电子数据的刑事司法适用提供切实可行的具有法律性和技术性的操作规程,就成为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电子数据 司法适用 取证规则
  • 简介: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 标签: 数据共享 个人信息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