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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月12日,高邮市新坝煤球厂和新坝综合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同高邮镇永安巷18号居民陈国元、陈洁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煤球厂及其综合经营部一次性赔偿款于今年6月2日全部付清。陈洁的父亲陈国元在协议书上签完名字后,说:要不是公证处的这份“”证,我家的官司要胜也难啊!”这事还得从头说起。199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

  • 标签: 综合经营 高邮市 公证处 煤球 法定代表人 公证书
  • 简介: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在养儿防老、肥水不流外人田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今天,没有完善的留份制度作保障,想把所有的财产赠送给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外人”,不啻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死者的遗赠自由受到家庭乃至社会舆论的强大阻力,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只能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

  • 标签: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 遗嘱自由 扣减权 中国 继承法
  • 简介:英国学者莱斯诺夫称,在20世纪把自己的智力用于政治哲学的人中间,迈克尔·奥克肖(MichaelOakeshott)是最令人着迷、最有特色的思想家之一。如若从法理学的知识关注出发,在笔者看来,奥克肖的思想魅力尤其表现为其政治哲学脉络中所蕴含的对“法治”(ruleoflaw)概念的独特阐释。

  • 标签: 奥克肖特 法治 政治哲学 思想魅力 迈克尔 思想家
  • 简介:"留份"制度的产生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当今世界各国不仅都在立法上对于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从法律上规定被继承人应当为配偶和其他近血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国立法应该怎样构建合理的遗嘱继承制度,从而保护配偶和其近血亲继承人的利益,是立法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于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 标签: “特留份”制度 立法 遗产份额 血亲继承人 遗嘱继承制度 《继承法》
  • 简介:阿伦特在其《人的境况》中将人的实践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类型。劳动和工作分别是与人的生物性和世界性相关联的境况,而行动则是与人的独创性与多样性境况相关联的。她将行动解释为一种特殊的、追求主体性自由的政治伦理,即体现在人的出生、创造和追求幸福的生命过程中的、主张各种权利的权利。行动理论中这种主体性自由能够克服人在劳动和工作境况中的生命贬值和工具化趋势,以人性尊严和主体性心境挑战各种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行动中的主体性自由不同于随心所欲的擅断行为,它能以人类本性中的良知和宽恕来矫正行动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预测性局限。人类行动作为追求自由的社会现象将遵循一种自觉与宽恕的原则,以便建构当今政治生活的道德生态。

  • 标签: 行动自由 参与式民主 多样性极权主义
  • 简介: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十周年暨98年会于10月12日至17日在杭州召开,会议就十年来经济法学理论发展的回顾,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法律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在此基础上评选了优秀论文和教材、著作。我院法律系谭玲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夏蔚、谭玲副教授合写的论文《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其诉讼》获优秀论文等奖,我院法律系张杰林教授主编的教材《实用经济法》获优秀教材三等奖。大会还进行了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张杰林教授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谭玲副教授当选为副秘书长。

  • 标签: 第三届理事会 经济法学 法律对策 侵权责任 调整对象 优秀论文
  • 简介: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 标签: 基本权利 契约自由 给付行政 国库行为 实质民营化
  • 简介:<正>一由司法部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法制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栏目多样的期刊,设有“法学论坛”、“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公证律师”、“劳改劳教”、“人民调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基本知识讲座”、“港台之窗”、“动态信息见闻”、“法律顾问”等专栏,并发表有关法制建设的文艺作品。

  • 标签: 法制建设 内容丰富 案例分析 人民调解 调查研究 法律顾问
  • 简介:<正>随着海峡两岸民众的频繁往来,大陆公民和台湾同胞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案例也日渐增多,这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保护两岸人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有必要对两岸有关的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就海峡两岸继承法中的留份制度作一些分析比较,并就完善大陆继承法中的留份制度谈几点浅显意见,以求教于专家同仁.

  • 标签: 特留份制度 被继承人 应继份 遗产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
  • 简介:本文对入世后欧盟对华纺织品保措施立法的发展、立法原因、法律依据及有关条款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纺织业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保措施的法律对策。

  • 标签: 入世后 欧盟 纺织品特保措施 立法 法律对策
  • 简介: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直是学界争论得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保证期间除诉期间,同时,本文认为有效的保证期间应有确定的始期与终期,应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段时期及不能长于诉讼时效。

  • 标签: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法
  • 简介:现有监护属性学说多立足于语义分析学,故片面性彰显无遗。准确定位监护属性,应以相对稳定之法律关系为依托,透过具体制度构成予以全面考察,厘清类型差异视野下监护所具有之不同特质。整体层面考究,于内部法律关系,监护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履行之义务;干外部法律关系,监护则系监护人对抗被监护人以外其他一切第三人之绝对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立法设计堪称允当,与监护基于内外法律关系划分之元属性定位亦相契合。

  • 标签: 监护 属性 权利 义务 职责
  • 简介:<正>一般而言,基本的法律文献体现为极其丰富的法律案件汇编,尽管这种汇编最缺乏艺术性。几百本汇编被出版印刷。日积月累,年复一年,越来越多的汇编问世。到1900年,法律汇编已是如此卷帙浩繁,以至于古巴比伦的犹太圣经或中世纪的圣经与之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可以肯定地说,人们无法从他们所收集的材料之中,得到一个完全或全面的美国生活图景。但是它们还是涉及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每个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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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世纪后半叶,受到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宾丁等人法哲学肯定的刑罚“绝对论”在德国刑法学界似乎已成为不可一世的力量。刑罚的本质是“报应”,是“否定的否定”,这种观念给刑罚涂上了浓重的伦理色

  • 标签: 目的论 黑格尔 绝对论 刑罚 费希特 社会防卫
  • 简介: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 标签: 自行改判 发回重审 审理方式
  • 简介:中国特保机制是我国入世法律文件确立的,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十多年来,保措施成为关国、印度、欧盟等WTO成员对华实施贸易救济的新手段。中关轮胎保案在“快速增长”、“重要原因”与因果关系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最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均作出了完全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特保机制即将期满而成为历史,然而中美轮胎保案中我方未能充分举证的教训却值得我们汲取。中国日后若要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获胜,就必须充分举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中美轮胎保案我方的败诉,既给我们以教训,更引起我们的反思.

  • 标签: 中国特保机制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美轮胎特保案
  • 简介:美国马克·图什内特教授对几乎已成共识的——宪法为何重要的"基本权利"式答案进行了反思,进而提出了"政治结构"的答案,揭示了宪法对基本权利保护的政治机制,凸显了宪法与政治的实存关系,把我们对宪法的认知,从价值领域导向了关系领域。同时,他提出了宪法为何重要、宪法如何显得重要和宪法如何重要等关联性问题,力图以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宪法的重要性。

  • 标签: 宪法 基本权利 政治结构 宪法事实 宪法理念
  • 简介:刑事审审理报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常用的法律文书。其功能在于制作人即案件承办人向会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作为书面依据,所以它是承办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优质高效地制作审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但如何制作审审理报告却未见有专门论及,各类教科书中也未提及。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的模式可供参照。现行模式是否科学?有无必要改进?如何改进?本文将就此作一探讨。现状审理报告是伴随着审判委员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文书。现在一般称为“审理报告”或“审结报告”。其模式也由原先的百花齐放,发展到今日的相对规范化。以准确,如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为其宗旨,同时也提出案件处理意

  • 标签: 审理报告 辩护意见 刑事二审 被告人 上诉理由 上诉权
  • 简介:<正>一康德成为自然法学派的反动而起的,是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其最大的代表者,是康德与黑格尔。前章所述自然法学的派学说,都是一种主观的虚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只是他们头脑中的空中楼阁,并不是历史的事实,也没有科学的根据。这种学说,只不过代表了当时急进的市民阶级政治的要求,指示了革命建国的一些方略。虽然法国革命,如实的实现了卢梭的理想,而其理论本身,是不能为那时学者所接受的。这是德国玄学派法理学所以代替自然法学而起的原因。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是十八世纪末叶到十九世纪初叶的德国市民阶级重性的反映,当时半封建的德国开始抬头的市民阶级,一面欢迎法国革命的理论,一面又害怕革命的巩怖

  • 标签: 法理学 市民阶级 十九世纪 法律 玄学派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