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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作为买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对买卖双方所持帮助故意及其支配下的介绍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共犯形态进行判断,在帮助买卖一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帮助犯定性处罚。在帮助买卖双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规则,从一重处断。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不是将介绍行为入罪的有力例证,没有必要将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独立成罪。

  • 标签: 介绍买卖 妇女 儿童 性质
  • 简介: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 标签: 民事自助行为 价值定位 制度构建
  • 简介: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 标签: 恶意串通 虚伪表示 脱法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典
  • 简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违章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对于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的行为,首先应当对“借用”行为的特征做出归纳,同时,对“借用”行为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建构。“借用”行为的具体情形,将决定占有的归属状况,这是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盗窃罪的关键所在。对取财后逃逸的行为定性,实际上涉及到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问题。新的界分说并没有提出更好的界分标准,而旧的界分说实际上更加具有妥当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特有的刑事立法体例决定的。

  • 标签: “借用” 占有 诈骗罪 盗窃罪 抢夺罪 "
  • 简介:法律行为是市民社会主体为自己的权利变动创制私法规则的行为,该规则必须经过国家意志的承认,才能成为政治国家处理该法律行为之债引发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代理授权条件完全是市民社会的效力规则要件,而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才是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契合点。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判断规则,而不是代理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

  • 标签: 代理规则 法律行为 成立效力 制度属性
  • 简介: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背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现实中虽然为数不少,但寻求救济的较为鲜见。要破解这一问题,除了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相关法律的衔接外,应当解决对这类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依据等问题。这一行为的救济应当通过不同渠道实现,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需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时适当扩大受案范围。进行救济时,除了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效力加以否定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标签: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救济途径 补救措施 责任追究
  • 简介:作为中国特殊历史产物的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在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同时,意味着我国劳动教养时代的正式终结。但是对于劳动教养的后续讨论并未终止,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健全法治,完善刑罚与治安处罚之间的空白地带,就需要进一步确立“违法行为矫治”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违法行为矫治的基本性质,制定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而在整个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将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协调设置,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 标签: 违法行为矫治 刑罚目的 刑法结构
  • 简介: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 标签: 售后包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谦抑性原则 政府角色 市场
  • 简介:回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虽然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之行为形式和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国际犯罪之集体属性不能阻却个人的刑事责任却不曾动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与早前的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之最大不同点,不在于重新界定国际刑法中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而是对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形式予以了系统化。

  • 标签: 国际刑法 刑事责任 行为
  • 简介: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者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的债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者的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的)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关于《消法》第55条的特殊规定应当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篇而不是违约责任篇予以规定;从债法角度看,实施欺诈行为并作出“假一赔十”表示的经营者,应依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消费者 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