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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先秦法家对法的论述具有概念性思维的特征,将公正、权利义务的明分、无私和善的内容嵌入了法的概念性内涵,且认为已经制定的法律应是完备而详尽的。刑无等级、不避亲贵、不别亲疏和功过、一准于法、禁止赦宥、禁止私议法律和法贵下断,是法家所主张司法公正的内容。公正司法能定分止争,减少或防止纠纷的发生,能规范民众的行为、富国强兵、稳定社会秩序。

  • 标签: 先秦法家 司法公正 刑无等级 一准于法
  • 简介:当前,我国政策与立法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大力提倡公权力主导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对社会力量融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秉持谨慎态度,法院职权主义适度强化,需要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能动,未来的走向是,促使私人执法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理想走向现实。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组织与能力的建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转变环境司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保护理念,合理平衡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强化环保法官独立性,改良环保法官考核制度,提高审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法官与专家陪审员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建立环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因地制宜设置和调整环保司法组织,适时建立生态环保法院,比目前机械的设置环境审判组织的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要内容丰富得多。

  • 标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司法模式 司法组织
  • 简介:县级权力清单因监督和制约县级行政权的实践需要而产生,具有高度实效性才能实现其预期目的。从司法监督角度进行检视,经实证分析发现县级权力清单作为证据在行政检查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监督行政不作为的实效性较高。但是法院对权力清单证明力的认可度偏低,限制了其实效性程度。可从提升对县级权力清单的司法监督力度、法院阐释权力清单与法律的关系、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县级权力清单、推进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提高县级权力清单的实效。

  • 标签: 县级权力清单 证明力 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 司法监督
  • 简介:针对司法解释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范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的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司法解释范围与立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制不匹配。为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司法解释制度进行优化,主要路径包括:合理界定司法解释的范围,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 标签: 司法解释制度 《立法法》修改 法理反思 结构优化
  • 简介:司法拍卖一直是房屋等不动产变现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却不断被各级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限制交易,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分析冲突之性质,乃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法上的处分权时,同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责而产生的冲突,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抗。论其原因,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不严、行政主体执法依据不明、司法权威仍然不足等造成的。司法拍卖作为公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特别限制,故各地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不应,也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我国应当在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政府职权和规范相应程序等基础之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 标签: 司法拍卖 房屋限购令 规范性文件 虚假诉讼
  • 简介: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为扫除经济社会中残余的黑社会势力,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勾连的企业成为打击重点。对"关联性企业"的含义和类型作出界定、对"关联性企业财产"中"涉黑"要素的认定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关联性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关联性企业为涉黑组织生存、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性财产;专门性财产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最后,依法确立关联性企业"涉黑"财产的二元分类处置模式。

  • 标签: 扫黑除恶 关联性企业 经济特征 涉黑财产 刑法解释
  • 简介:明清史料中的一些记载声称,打官司所需的诉讼费用居高不下,但同时又有很多文献则显示,不少人到官府频频兴讼,乃至于官员们认为当地存在健讼之风。明清时期的官员们将一些地方的词讼繁多归咎于讼师、衙蠹之挑唆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但这种套路化的话语模式并不足以解释普遍的真实情形。由于明清时期并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收费制度,百姓们打官司时面临着由种种司法陋规乃至完全非法的勒索盘剥所构成的“高昂”讼费之现实威胁,但他们在整体上作为绝非缺乏经济理性的行动者,也发展出并分享着一些能将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降低至自己勉可承受的水平的应对策略,例如,由多人分摊讼费,又或者将官司只打到一半而非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当时的人们并不都是将到官府告状视为绝对不敢踏足的畏途,结果造成一些地方衙门的讼案数量颇为可观。

  • 标签: 诉讼费用 陋规 健讼风气 讼师 诉讼策略
  • 简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 标签: 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异议 处理 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