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为保证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需要建立一套高效廉洁的政府运行机制,以防止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出现,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为政清廉,正确履行职责。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存在和侵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人民授予的职权,以权谋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挫伤了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实观“四化”的积极性,阻碍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此,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曾严肃地指出:“必顺把保持廉洁问题,尖锐地提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全体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面前。”①虽然廉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措
简介:为保证依法行政,近年我国政府推行了公务员制度,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定程序产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是由国家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行政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前途,因而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具有重大意义。(一)现行行政法制监督的不足“行政是现代社会的钥匙”,这已是人们的共识。行政总是事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因而必须正常运转。而行政的正常运转是各个部分相互协调的结果,任何一个部分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它的整体效能。我国目前非法行政的现象较多,如:行政上互相扯皮、贪污受贿
简介:传统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回复利益,它们都严格以“受害方的损害”为中心。实践中,所获利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利益已经获得某些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所获利益存在的根据在于这种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利益均衡以及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因为合同法基于某些原因不可避免地具有行为禁止或威慑的功能。所获利益赔偿具有比较独特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强调违约人获得利益、违约人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期待利益赔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法的目的。传统的损害赔偿模式不能有效解释在实践中应赋予所获利益赔偿的类型。当然,所获赔偿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但确实提供了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