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的变迁.为修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分配型社会,其作用在于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人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社会塑造了人以“人民”的形式独立而合作地存在,它是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处在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社会法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是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特征,以社会保护、社会孙偿、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利益维护措施.
简介: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但近年来我国对此领域的研究似乎陷入瓶颈期,关注度也较少,本文试图从传统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到法社会学,再进一步到犯罪社会学视角下的刑罚功能进行考究,探索从经历了纯粹法学思维,法学理论主导下的功能说,到适当考量社会因素的功能说,再到完全将其放在社会大环境下,充分考量社会变量的功能说,见证社会选择下刑罚功能观的发展历程。借鉴社会研究的分析方法,以社会本体为考量基准,揭示刑罚在控制犯罪,维持社会有序运转过程中所实现的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现社会选择的必然性,并由此论述对我国通说的刑罚功能观的可资借鉴之处。
简介: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南;在现行《宪法》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要内容,借以强化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政治保证;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之深刻把握,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宪法表述,确证了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和战略目标,昭示了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方向,因而是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中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简介:在中国,注重并保障社会权利是实现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要求,也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重要实践。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完成社会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制度建构。步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时,尽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党的十九大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所提出的新发展要求,为我国社会权利及其保障事业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前行方向。法治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权利发展的有力支持和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