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理论上讲,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被告往往还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在我国,由于专利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为了提高全民的专利意识,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法院判决也往往偏向于专利权人的利益。所以,被告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应更认真谨慎对待诉讼中的各项法律事宜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程序。此中,诉讼策略是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于检索中应诉的策略当被告收到法院送达或邮寄的专利权人的起诉状后,应清懂行的专利律师协助检索专利文献及其它有关文献并研究应诉对策。捡索的内容及目的就是从时间角度和技术角度详细了解原告专利的法律状况以确定是否有使自己避免
简介:案例简述:某市一家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行业内长期处于技术领先地位,技术先进性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相当的社会知名度.为此针对企业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A公司采取了大量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该企业与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都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A公司的员工担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约定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相同领域的工作。2004年七月.原A公司销售骨干M.生产骨干N.技术骨干P相继离职,离职不久三人共同组建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利用原A公司供货渠道采办生产所需半成品.原材料.生产.销售与A公司技术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产品.争夺A公司的下游客户.全方位与A公司展开竞争。在短短几个月内.B公司挤占A公司部分市场份额.造成A公司经济效益全面下滑。A公司与B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只得将B公司及M、N、P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简介:根据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案件过程中,一旦法庭认定一方侵权,那么侵权一方就必须停止侵权;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通过对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即道德—效益论和卡尔多—希克斯的社会总值效益论的比较研究,对四种主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法经济学的比较和分析,如果侵权(再创)一方比被侵权(原创)一方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总值并足够弥补被侵权人受损的利益部分,法律(或法院)支持这种侵权行为,从而更快速增大社会总值,并更快更大范围地推动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普及和运用。这个新思想新方法为我国未来法院审判再创与原创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提出了一种完全区别于传统审判思维的崭新思路。
简介: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商业模式的加速转变,在给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商标侵权。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经济的日益结合、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商标纷争不再是简单个案中的利益冲突,其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碰撞。北京市海淀区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核心区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下,创业者商标侵权风险更有典型性,问题也更为突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此前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分析,在对辖区内五年来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现状、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简介:<正>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上大当》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