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51 个结果
  • 简介:罗马法保护作者的“名誉”和“声誉”。罗马法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冒名或者虚假署名行为被看作剽窃,剽窃是一种严重侵权、损害作者声誉的行为。从古罗马开始就保护作品中创作者的人格,不过,那时还没有著作权和人格权保护。面对剽窃的泛滥,古罗马通过禁止剽窃来维护作者的声誉。

  • 标签: 古罗马 剽窃 人格权 作者精神权利 模仿
  • 简介:“专利流氓”可谓是专利运用的一种新形式,专利侵权主张和诉讼威胁是专利流氓的主要获利方式,此行为涉嫌权利滥用。面对专利流氓强劲的发展势头,美国近年来不断加强对专利流氓的规制。本文通过探讨专利流氓行为的法律性质,借鉴美国应对专利流氓的经验措施,尝试提出可行的规制措施,以期我国更有效地应对专利流氓。

  • 标签: 专利流氓 权利滥用 专利法案 规制
  • 简介: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及相关诉讼越来越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跨国破产程序中存在未决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情况。通过比较国际立法、各主要国家破产立法及其对两大程序之间冲突的处理,以广受关注的英国法院所判决的Syskav.Vivendi为例证,阐述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冲突的复杂性,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提出修改建议以回应两大程序冲突增加这一趋势的要求。

  • 标签: 跨国破产 国际商事仲裁 破产立法
  • 简介: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 标签: 程序法 内在张力 法律商谈 法律规范
  • 简介: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中,一体化地设计行政复议体制并不可行,而对行政复议特别程序的探讨有助于凝聚改革共识,并回应转型期对行政争议化解制度进行精细化设计的现实需求。面对我国行政复议特别程序的现实困局,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程序在提升行政复议程序规则体系的科学性、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良性竞争关系等方面的功能。完善行政复议特别程序,首先须丰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进而在行政专门知识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领域、内部行政行为领域、行政效率和政策考量优先的领域开展行政复议特别程序建设,通过专门、专业、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逐步吸引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 标签: 行政复议 特别程序 困局 功能 完善
  •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权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权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权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权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

  • 标签: 人格权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双重属性
  • 简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司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检察实践和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律师诉讼权利不易获得及时救济、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需要从机制建设、部门协调、内部沟通、程序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与救济。

  • 标签: 检察机关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保障机制
  • 简介:《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 标签: 合同解释 民事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
  • 简介: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会见权并非属于不可限制的绝对权利,有时出于实现侦查目的等的需要,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为了防止对会见权滥行限制,需要对会见权的限制进行规制,规制的方式有实体性规制与程序性规制两种,我国采用的是实体性规制方式,但实体性规制存在固有缺陷,无法实现对限制会见权的有效规制,我国应该采用程序性规制方式,设立限制会见权的事先审查与事后救济机制.

  • 标签: 会见权 实体规制 程序规制
  • 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 标签: 主观权利 可诉性 尊严 自由 形式原则 权能
  • 简介: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作品的精神权利这一内容又是著作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对作品的精神权利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首先从作品精神权利历史的角度出发,然后谈及发展中的不断变化,反映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的不同方面,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的价值。最后论及作品精神权利的合理利用这一问题,通过对其使用方式的分析,寻找到正确合理的使用作品精神权利的方法。

  • 标签: 著作权 精神权利 研究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运费支付制度缺少了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向提单受让人的移转机制,使得与实践存在接轨问题。基于英国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和《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的对比,《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更适合构建中国海商法上的义务移转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费支付主体的推定方式极大地限缩了"权利转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运费主体的规定上,应当采纳《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费预付"的推定方式。

  • 标签: 权利转让制度 合同转让 运费支付义务 承运人
  • 简介: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准确、恰当地将事实上犯罪的被告人定罪和给予惩罚,并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最后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永恒价值。本文主要阐述了域外与中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的一些问题。

  • 标签: 刑事再审程序 新证据 域外 我国
  • 简介:根据地的特殊司法体制与控制死刑适用理念的偶然结合造就了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特征的重要历史原因.审级制度建设的弱后,使得通过审判程序确保死刑准确适用的功能大打折扣,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级制度的补充而被引入进来.源自人民司法制度中的实体正义观,否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程序价值,确立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监督程序的定位.这一定位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而被打破,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迅速开展起来.

  • 标签: 死刑复核程序 行政化 审级制度 实体正义
  • 简介:作为国家司法成本控制的产物,刑事速裁程序具有案件繁简分流、节俭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功效,然而,刑事速裁程序也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适用率低、被告人权利限缩等缺失。当然,在基本原理契合度方面,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还存在与正当程序理念及平衡原则相冲突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构既应适当扩大适用案件的范围,这与速裁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一致的。此外,也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提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水平,以及在兼顾国家利益、被告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适度关注被害人的利益,这属于刑事司法系统人性化的、利益兼顾的处置方式。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制度设计 理论反思 重构
  • 简介: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件'的提法代替'简易程序',反映出上述部门规章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建立的谨慎价值取向。根据目前的规定,简化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申报方的申报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按简易程序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或许有所降低,但职责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不同。虽然对第三方异议权利边界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过度限制后异议效力的过低而沦为虚文亦属或有之事。

  • 标签: 经营者集中 简易程序 简易案件审查制度
  • 简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完善量刑程序.我国量刑程序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法律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裁决具有较大影响力、未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等问题.需要将定罪量刑程序予以有效区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拓宽量刑信息收集的渠道、用证据增强说明力,吸收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才能切实改变庭审虚化现象以期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定罪量刑并重 相对独立量刑模式
  • 简介: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值班律师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清,严重限制了值班律师制度功能的发挥。应赋予值班律师以"准辩护人"的身份,突出其"量刑结果协商者"及"诉讼程序监督者"而非"司法机关合作者"的功能定位,合理解决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与协商功能、监督功能与"站台效应"、诉讼功能与制度激励之间的矛盾。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效辩护 值班律师 自愿性
  • 简介: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的诱因,进而促进调解的理性回归。

  • 标签: 诉讼调解 既判力 程序保障 再审
  • 简介:近年来作为舶来品的实名制受到管理者的青睐,推行范围越来越广泛。快递实名制就是该制度泛化的一个结果,同样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对抗。寄递的功能与公民行使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相关,快递实名制要求公民在寄递行为中出示真实身份信息并接受登记,难免涉及到公民日益关注的自由和隐私。遵守宪法是宪政建设的前提,宪政的根本目的又在于保障权利,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然是要求合乎宪法的。在基本权利理论指导下,通过对快递实名制的合兖性考量,其欠缺充分的规范依据,而当前该实名登记制度正在承受沉重的执行成本,又突破不了制度的局限性,目的上符合不了公共利益之实现,手段上符合不了比例原则之检验,有违宪法宗旨和宪政精神。基本权利的限制应该合乎相应的原则和理性,管理者期望以快递实名制实现追求的目的就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加强建构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制度,重新评估实名登记制度效益,进而优化快递实名制,做到合宪下的基本权利限制。

  • 标签: 快递实名制 基本权利 限制 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