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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个结果
  • 简介: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4月1日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4日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

  • 标签: 人民陪审员制度 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工作 大众 《试点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简介:德国刑法教义学中,人们习惯于将犯罪说成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不过,我们仅凭这些定语还无法从内容上确定,犯罪行为究竟指的是什么。实际上,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充当的是某种检验程序的角色,借助这一检验程序,能够回答,某人是否实施了可罚行为。

  • 标签: 刑事违法性 德国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检验程序 教义学
  •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犯意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在国家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不惩罚意识犯这一明确的结论。刑法只关注违法行为,不考虑作为潜在危险的唯一表现的犯意。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为在刑法解释和刑法裁量中排除犯意因素铺平了道路。刑法中不允许引入犯意因素使得另一法律领域得到关注,在此领域关注个人的内心活动且遵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具备合法性。此即警察法,它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危险行为人可能制造危险的发生。如果允许通过犯意来评估个人的潜在危险性,则对犯意的判断将非常有助于合理地履行危险预防任务。目前的法律体系使得镇压和预防的严格区分逐渐消失,而它通过划分刑法和警察法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与此相反,这里提供了很多反映刑法不断强化作用于危险预防的场景,它随着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或者刑法裁量因素而出现,更多关注恶的深层思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本文反对这一消极发展,试图通过分析法治国家原则,维护刑法排除犯意因素这一界限。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障法治国家中自由和安全的平衡关系。过分追求安全导致的不平衡可能是本文所批判的犯意因素加强的原因。

  • 标签: 思想自由 犯意 刑法 规范理论
  • 简介: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本次修订后,新法具有结构体系化、内容精简化的特征,但本次修订的内容是否能为航运实践认可尚不确定。

  • 标签: 德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鹿特丹规则》
  • 简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本文从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入手,分别从庭外法律咨询援助和诉讼费用救助两个方面对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批准程序和效力做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对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机构设置进行了介绍,着重分析了德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 标签: 法律援助 诉讼费用 司法救济
  • 简介:本文是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艾卡·雷宾德教授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所做演讲的文稿。作者在文稿中比较详细地介绍和解释了德国和欧盟的环境保护集体诉讼制度(我国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理由、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类型和发展状况、欧盟环境法对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促进、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和诉讼费用,以及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效果和前景展望。

  • 标签: 集体诉讼 司法审查德国环境法环保社团
  • 简介:德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在形式上由判决的冒头部分、判决主文、本案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官的签名组成,控诉审和上告审判决书通常也遵循这种结构。法律并未一般性地规定裁定的形式和内容,此时可以参考一审判决的规则,但是裁定中只有统一的理由部分。基于德国《基本法》中的不同规范,裁判应当说理。具体而言,本案事实的记载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提供完全证明力,其详细程度因法院而异。裁判理由应当概括裁判中对事实和法律观点的考量,遵循相对固定的格式以及所谓判决体例。就法官造法而言,应当警惕裁判要旨作用的局限性,先例原则上也不具有拘束力。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协调机制很少被适用。在说理中,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逻辑涵摄规则,这种三段论模式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官在实质上应当详细分析所有与公正裁判有关的观点。

  • 标签: 裁判说理 本案事实 裁判要旨 先例效力 法学方法论
  • 简介:德国科学委员会在2012年年底发表了一份关于德国法学前景的报告。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官方机构对于法学这一学科进行全面的评价。本文以这份报告为基础,结合在德国任教的一些感受,对德国法学界的现状与前景进行介绍。本文主要涉及下面四个方面:一是教席运作的独立性;二是教学人员考核;三是教授选拔机制;四是德国法学在世界的影响。

  • 标签: 德国法学影响 法律评注 教授选拔机制 教学人员考核
  • 简介: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产生与历史上公司制度由特许制向准则制的转变紧密相连,由此决定了诉讼具有合法性控制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双重功能,但应以后者为首要和根本功能;德国从撤销权针对所有决议瑕疵发展出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并以撤销为一般、无效为例外,启示我国也应以实质标准重新划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德国决议瑕疵诉讼滥用的历史也启示我国应以行为保全制度处理决议中止执行问题。

  • 标签: 决议瑕疵诉讼 历史发展 双重功能 无效事由 行为保全
  • 简介:一、概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银行卡的滥用行为也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我国对于银行卡滥用行为的规制除了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以外,还包括金融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妨碍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由于银行卡滥用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所涉及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在银行卡滥用案件中出现了各种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将着重选取在德国发生的、与我国理论实务中讨论较多的问题关系紧密的案件进行整理和介绍。

  • 标签: 滥用行为 计算机诈骗 信用卡交易 现金支付 侵占罪 金融管理秩序
  • 简介:德国法律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现在已经是属于过去的了。近五年中所出现的伟大的而有系统的作品,在其可以径直归类于我先前所描写的那种发展中的范围内讲(这些作品是当在这里首先要提到的),乃是赓续那不以原则上反对形而上学而著称的哲学学派的。这里所论究的大部分是那些思想家所藉以综括其研究成果的那些阐述.那些思想家已经出现于一向的发展中,而且有一部分——如宾德(Binder)——是有权威的来参加那种发展的。

  • 标签: 政治哲学 法律哲学 德国 新康德主义 实证主义 形而上学
  • 简介:德国最高法院在裁判上承认民事合伙具有权利能力,将商法典中的普通合伙规制模式类推适用于民法典中的合伙,基本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但依法律的字义、体系和制度发生史,二者规范之间的严格性程度并不相同,由此构成最高法院造法的界限。在代表权制度方面,不存在造法空间,维系民事合伙规范即可;在合伙人的人身责任方面,存在造法需要,具体就是必须填补因承认权利能力所产生的法律漏洞:这里仅适用工具性的类推适用,而不适用实质性的类推适用。合伙人可以通过限定代表权,将责任限定于合伙财产,但需要借助于格式条款法的禁止规避规范进行内容控制。在承认权利能力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债务人为民事合伙,而非合伙人;合伙人对民事合伙的侵权责任不承担人身无限责任,亦不存在实质性类推适用的目的基础;入伙人对入伙之前存在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里同样不存在类推适用的正当化理由。

  • 标签: 造法 民事合伙 权利能力 类推适用
  • 简介:德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走在前列。德国经过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断的制度创新,目前已构建了《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环境责任基础保险一般条款》、《环境损害保险一般条款》等标准保险合同。这些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的风险、保险事故、合同后责任、系列损害等作了合理的规定,科学地面对和解决了环境责任的可保性问题。2007年德国对《保险合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诸多新制度又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支撑。我国正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而德国的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 标签: 环境污染责任 可保性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保险
  •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是一种退出机制,因为其不以退出股东同意为前提。因此,为了防止剩余股东的"肆意行为",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自治、补偿金支付等问题都与股权强制注销适用前提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遵守法律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股东个人意思自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判例以及学术论著中也有诸多讨论。如果公司章程缺乏明确规定,则股权注销的生效时间与补偿金支付之间的关系也是争议焦点。但是,依据2012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占主导地位的"条件说"已被否定。股权强制注销以后,在剩余股权面额和公司注册资本之间会形成一定的差额。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以后,该问题的解决途经再次成为讨论焦点。于此情形下,为避免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3款第2句,三种途径会被考虑,即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剩余股权面额以及新设股权。无论是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前提,还是法律后果,"利益权衡"始终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主线。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注销 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
  • 简介:一、引言:将集体犯罪归因于个人引起的问题只有在多少有些过时的詹姆斯·邦德的电影中,我们才会看到那种打算单枪匹马毁掉整个国家的疯狂恶人。与之相比,国际犯罪的实际情况是由较大或较小人群一致同意实施的,其(或多或少)是有组织的活动。这种活动有时是在正式的集体领导下进行的,但更多的是以一种相当混乱并且无计划的方式实施的,由一种伤害或摧毁其他群体的共同愿望所驱动。今天的国际犯罪实施者范式已不再是20世纪30年代和20世纪40年代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者(NS)组织,具有相当容易界定的领导阶层和等级

  • 标签: 国际刑法 德国法律 国际犯罪 实行犯 领导阶层 实行行为
  • 简介:根据德国商法的相关学说,提单上记载的原给付请求权包括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交付请求权、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请求权等,此外还有货物毁损、灭失的次给付请求权。尽管这些权利随着提单让与而移转,但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依然享有基于违约或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并未被提单权利所吸收。托运人只有向收货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后,才能基于自己的损害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移转除要求让与提单之外,还须依赖于设立、变更物权的原因行为以及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占有。因此,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移转,依然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民法一般原理。

  • 标签: 提单转让 提单权利 物权移转 占有
  • 简介:德意志民法学,较之列国法律,尤胜于系统的解释学方法论和精密逻辑体系的有机结合完整有机体——恰得益于此,正义方可贯彻。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教义学在大量个案中的实践。然而不无疑问的是,如此体系之于中国这样拥有独立法律传统的国家,具有多大的借鉴价值?换言之,中国借鉴德国民法学方法论的界限究竟何在?本文介绍了德国民法学及其将个案体系化归纳从而抽象出基本规则的方法论,民法教义学及其基本原则,以及德国民法所面临的诸多影响因素与相应的改变、发展。然而,基础学科的过度专业化和随之而来的对个别基础学科的过分关注是尤为值得警惕的,譬如经济学之于基本民法的讨论和制定的意义。教义学对其基本原则回应的同时,法律体系内的政治社会文化根源应当被重点强调。就德国及其法学方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中国所借鉴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法学方法的接受与否,而在于中国能够从德国法的积极因素以及近年来发展中呈现的消极因素中总结出哪些适合自身法治发展的经验。

  • 标签: 德国民法学 法学方法 借鉴
  • 简介:两岸无论在国家法律层面或民间习惯方面,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但根植于旧社会的纠纷解决小传统"调解",却不约而同地同时受到两岸的重视,并有相应的立法和创新,将其推展到整个国家,使之成为当代法制的大传统,调解具有的功能和价值自是不言而喻。透过行政法的五大架构,深入分析比较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与祖国大陆的人民调解两种调解制度在基本原理、行政组织、行政权限、行政救济、行政监督方面之差异,有利于两岸对彼此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学习,更期许在两岸人民往来中,调解也能够适时地发挥功效,以保障两岸人民的基本权益。

  • 标签: 乡镇市调解 人民调解 司法 诉讼外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