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它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人民群众是其实践主体,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性和力量,必须增强大众认同,表现为具有内在关联的理论认同、科学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四个维度。理论认同是前提;科学认同是关键;情感认同是支撑;价值认同是核心。认同是主体对客体的肯定性态度。增强大众认同,既要有制度自身的建设,也要有主体四个维度的认知能力和评判能力的提高,从而在主客体的相互观照中形成内在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