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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金融体系二元化现象严重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小企业和众多贫困人口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造成巨大的金融服务缺口,只能通过非正式金融加以解决。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使得非洲国家的金融体制发生很大变化,金融服务体系的效率有所提高,广泛地建立了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为此建立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适用不同的审慎监管要求,小额信贷机构既发挥了与正式金融部门的联结作用,又运用了多种非正式金融手段,将这种源自于民间的内生性金融形式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非洲各国小额信贷机构与正规商业银行的联结、各国金融改革后民营部门的发展以及非洲各国政府对于正式、半正式和非正式小额信贷机构的不同监管准则,对于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都有一定启示作用。

  • 标签: 小额信贷机构 非正式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 简介:(一)民事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诉讼制度;很多简单的案件到法院不能被及时解决,所谓“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形屡见不鲜。欲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探讨,为什么普通诉讼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什么要设立专门针对简易、小额事件的程序制度?其法理基础何在?

  • 标签: 民事 小额诉讼程序 法理基础 程序制度 诉讼制度 官司
  • 简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其产生有一个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小额诉讼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的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不同而已;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更简易化的一种程序。

  • 标签: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
  • 简介:简化程序是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要特点,简化文书则是程序简化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小额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呈现"无论证""繁论证"两种极端,且对于要素式等小额诉讼特殊判决格式适用方面,法官普遍尚持审慎态度。上述现象反映文书简化的预期效果与实践存在差距。单纯追求形式层面的"简",即完全舍弃说理论证,并不可取;保障说理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层面的"易",即易于法官操作、易为当事人接受,则是文书简化的应有之义。从法律论证类型化思维出发,采取"简单论证"方法,即对文书说理部分综合适用逻辑论证形式,强化该部分的撰写简易性、过程步骤性与逻辑连贯性。这种折中方式兼顾公信与效率,有助于实现制度价值。

  • 标签: 小额诉讼 裁判文书 文书简化 说理
  • 简介:小额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受理案件类型单一、调撤率过高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而最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小额诉讼程序,反而绝对化地规定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设计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充分性、平等性,且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不牢。借鉴域外的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案件实行简易的二审终审制并辅以假执行程序之制度设计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改进对策。

  • 标签: 小额速裁试点 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 程序保障
  • 简介:奥运旅游中的经济纠纷具有数量多、争议数额小、游客时间紧等特点,需要快捷、方便、低廉地解决旅游纠纷的机制.小额诉讼程序特有的机制能够满足上述需要.在奥运旅游期间,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奥运旅游者的权益,促进奥运旅游市场的规范,同时还能提升奥运旅游目的地的良好形象.在奥运旅游期间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 标签: 奥运旅游 旅游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
  • 简介:在日常的生活中,存在大量小额消费纠纷久调不决的现象,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有些消费者敢于把侵害消费者的商家告上法庭,但起诉成本高,手续繁琐,诉讼时间长,可以说是历尽艰辛。虽然胜诉,而其付出的代价却是高昂的。如何使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能够有效的运行,设立专门的法院和法庭,处理小额消费者争议纠纷,新加波的做法值得借鉴。

  • 标签: 新加坡 小额申诉裁判庭 小额消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
  • 简介: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有利于当事人"接近正义",获得司法救济。为彰显小额诉讼简速、便民的功能,我国应当通过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独立于简易程序的专门小额诉讼程序。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改革 接近正义
  • 简介:小额诉讼制度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制度设计。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适用率不高、适用类型单一、程序转换率高等现象,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小额诉讼的功能定位,坚持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强化司法宣传,激活小额诉讼的制度优势和价值。

  • 标签: 小额诉讼 强制适用 民事诉讼
  • 简介:2015年2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审理程序管理混乱、实质正义易打折扣等现状问题。本文认为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应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检察监督的难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寻找解决方法。

  • 标签: 小额诉讼 检察监督 问题 对策
  • 简介: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单独的《小额案件审判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实现诉讼迅速和诉讼经济,为此,法律规定了具体制度和技术性操作规范以保障宗旨达成。韩国小额诉讼的制度特色包括:立法体例上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标的额较大,在实践中发挥着简易程序的功能;当事人享有双重的权利救济机制;程序设计中引入督促程序,创设了建议履行制度;规定了被告缺席时的拟制自认制度。其中,缺席拟制自认、建议履行不适合我国国情。

  • 标签: 韩国小额诉讼 诉讼迅速 诉讼经济 建议履行 拟制自认
  • 简介: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即在法院审理小额案件时交错适用职权进行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裁量主义、书面审理主义、不公开主义等程序法理之活动。小额诉讼程序中非讼法理之适用体现了程序相称原理,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简易解决。我国在创设小额诉讼程序时可以在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公开审理主义、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适用职权裁量法理、应允许法官裁量采用自由的证明程序等方面适用非讼法理。

  • 标签: 小额诉讼 非讼法理 程序相称
  • 简介: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试图改变传统僵化的审判模式的同时,却忽略了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配合。而如果没有大量简易、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司法资源的节约,要实现对较为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和程序保障,也将是水月镜花。尽快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司法改革 纠纷解决机制
  • 简介: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贷资产的比例不断上升,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一些沉淀贷款一时难以收回或处理,对此可以通过引起诉讼时效

  • 标签: 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 资产保全 银行信贷 抵押物 人民法院
  • 简介:近日,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桂林市检察院抗诉31起小额诉讼案件。据悉,申诉人为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9月与桂林技师学院的一教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10年。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由各业主负责。2012年11月,因故合同终止。该小区业主30余人虽经富鑫物业多次催促,仍拒缴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

  • 标签: 诉讼案件 抗诉 物业管理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 桂林市
  • 简介: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一项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在价值层面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的回应,但由于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通过对法院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并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价值、适用现实困境及形成原因,才能解决日益高发的小客诉讼纠纷,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 标签: 小额诉讼程序 现实困境 应对
  • 简介:2016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第82号文”),将监管部门主张的“穿透”监管原则首次运用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监管方面,对转让业务涉及的交易程序不规范、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转让乱象、规避资本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国家层面对作为新兴金融工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高度重视,也针对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引起的质疑——“风险之大、不敢涉足”中所担忧的风险问题给予正面的回应。至此契机,有必要综合各种因素以判定此制度存在风险的客观程度并给出防范的法律建议。

  • 标签: 信贷资产证券化 风险 信息披露 法律规制
  • 简介:'去担保化'充分虑及P2P市场的风险控制,通过弱化平台的信用功能,排除超额担保以及兑付压力集聚所诱致的系统性风险,从而能够有效促使P2P回归'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信息中介平台。但是,'去担保化'的要义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而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P2P业务显然尚不具备基本的技术框架。因此,应当以P2P信贷的风险缓释为核心,建立强调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能清晰的制度体系,辅以P2P信贷的行业自律措施,逐步探索P2P'去担保化'的治理之道,回应P2P监管理念的逻辑转换。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P2P 去担保化 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