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通信法是现代国际法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其界域包括两类通信领域的国际事务:一是国际通信活动的规制,二是通信制度的国际协调;其主体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被国际通信法赋予国际人格并参加国际通信法律关系的实体,不仅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法人和个人。国际通信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三个不同层次,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三个不同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通信法的立体网络架构。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有关通信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熟悉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通信法的研究。
简介:国际法虽为天下之公器,但无往不具有民族文化之特征。国家的立场与理论是国际法良性发展的基础。当代世界国际法组织化、宪政化的客观趋势使得展示中国国际法理论具有可能性。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逐渐提高、在政治经济上的影响逐渐加强,导致了对于国际法话语权和理论的需求,而这与国际法中国理论的实际欠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鉴于中国通过国际法律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并且通过学术积累初步形成了自身研究的根基,所以有可能通过理论界的自觉努力,特别是理论与实践界的制度性沟通而构建中国国际法的特色理论、形成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鲜明立场;与此同时,需要在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制度设计、行为方式、语言的国际沟通、系统互动等各方面为形成中国国际理论进行努力。
简介:有关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早已有之。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原则等理论的发展,国际强行法规则如禁止侵略、奴役、贩卖人口、酷刑、种族灭绝、种族歧视与隔离,对国家豁免理论普遍的权威地位提出了挑战。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却罕见作出基于国际强行法的判决,国家豁免的优势地位似乎依然牢固。本文拟从国家豁免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演变历程入手,论述近年来因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权等理论的提出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之间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同时,通过联合国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判例以及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豁免无冲突的角度,详细阐述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二者的关系,并得出两者并不矛盾、可相协调的观点和结论。最后,笔者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关系的发展方向作了展望,并对我国应如何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作出平衡的问题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