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人之图像,系以'兼具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人之图像,以彰显'永续发展'之国家目标。能源税最主要的宪法界限在于绞杀税之禁止、寓禁于征之禁止,以及不得逾越比例原则。环境公课主要指规费、受益费及特别公课,虽与环境税同样具诱导管制目的,唯因其有对待给付,宪法上要求权限划分和基本权自与环境税不同。能源税宪法上的实质正当性,须有助于权衡诱导管制目的与量能原则,而在确保人性尊严之生存基准取得实质正当性。能源税制定首先须确立为中央税或地方税;若为中央税,立法之初宜予地方参与之权,其税捐收入宜予地方充分之保障。能源税之差别待遇,其节能减碳与手段间是否具实质关联,须具体判断,而不能以抽象之双重红利正当化。能源税如过苛致职业无法永续经营,有违职业自由。从财产权保障观点,亦要求课征能源税后,使企业仍得永续经营。
简介:中国三十多年体制改革的成就充分显示了竞争政策的成效。当改革进一步深化,资源配置方式实行全面转变的时候,中央政府及时提出了'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定位,现有政策体系的重构,就是要以竞争理念指导和影响其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这些公共政策纳入竞争政策的价值体系之中。竞争政策定位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既是对以往体制改革实践的理性总结,更是对未来重构经济政策体系的严峻挑战。为推进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总体规划、在竞争政策目标下完善竞争法律实施、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改革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弘扬竞争文化、全面提升消费者地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努力。
简介:文化宪法作为对宪法上文化条款做体系化解释的重要路径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如何处理'国家与文化之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国家与文化之关系'的类型学说作为一组分析工具可以有一定的功用,但不可对其附加宪法规范的属性,尤其在处理经历过巨大变迁的八二宪法时,这一分析工具更不宜成为文化宪法之理论建构的先入之见,应当回归到以宪法第47条之文化权条款为中心的路径,寻求一套有关文化宪法的融贯论述。
简介:财政补贴是政府将已取得的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转移给补贴接受者,是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也是一种'负的税收'。在性质上,财政补贴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动,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方面极具价值与意义。然则,时下我国财政补贴刚性、补贴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而在税法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免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故而有着不同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补贴应以公共利益为准则①,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财政补贴的税法规制应遵循量能课税、受比例原则约束,并对收入类型作区别处理。
简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体系的发展,是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这一理论命题在当下的现实呈现。在以人大制度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下,多元的权力包容体系为创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权提供了宪法空间。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即将创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国家监察权,在宪法体制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不同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将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分工和协作关系,实现国家监察权力的全覆盖;同时,将整合现有的行政监察权、部分检察机关职权以形成新的国家权力类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系到中国宪法体制发展,需要通过宪法修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实现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反映出中国宪法体制发展的路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