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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博白县检察院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一等功。此外,该院还有8名检察人员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从检30周年”荣誉章。据介绍,近年来该院坚持“文化育检、兴检、强检”的战略。营造一个充满客家文化元素的“精神家园”,激励检察人员创先争优。

  • 标签: 博白县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表彰 检察人员 文化元素 精神家园
  • 简介: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表彰大会于2001年1月5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尉健行在表彰会上强调,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也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指针。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审判工

  • 标签: 尉健行 法院系统 人民满意 姜春云 “三个代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 简介:为推动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部署。2004年,市律协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由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小娜律师担任主任委员。张小娜律师担任主任以来。积极推动天津律师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在天津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律师网络,在办理大量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研究和宣传工作,带领市律协未保委委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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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济法和行政法始终无法彻底分开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去学界一直将国家调节权视为一种行政权。事实上,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的权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新型权力。早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致力于"政企分开",实际上就是要将国家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分开。但是政府任意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从国家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而国家调节权又可以细分为市场规制权、国家投资经营权和宏观调控权,需要进行不同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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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0月18日,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苏金基在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座谈会上,就检委会规范化工作做经验介绍。据悉,此次会议上获经验介绍的仅6家单位,广西区检察院是唯一就检委会规范化作经验介绍的单位。此外。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室、监所处合撰的《关于广西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还荣获2015年度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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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月19日上午,兴宾区院召开2014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检察长王斌报告了2014年检察工作情况,并对2015年度工作进行了部署。大会对7个先进集体、16名先进个人、2名优秀公诉人、2名优秀侦查员、4名办案能手和5名辅助人员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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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今年1月1日,是我国重要的人权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的日子。本刊特别推出《聚集国家赔偿》这一策划,旨在从理论到实践、从过去到未来、从集体到个人等不同的视角,与读者交流国家赔偿这一事关国家法治形象、权力机关运转和普通百姓命运的时代话题,以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推动国家赔偿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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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锛去学家”表彰仪式,暨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论坛于今年1月20日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会长陈旭主持。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白少康、市高级人民去院院长崔亚东、市司法局局长郑善和出席了此次会议。

  • 标签: 上海市 法学家 中青年 表彰 市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 简介: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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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到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应将自杀界定为一种权利或者自由,也不属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有其社会成因和社会危害,国家应有所作为,努力防止自杀,履行自己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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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们经常会用“政府”来代替“国家”。当人们谈到国家有权如何、国家可以如何的时候,其实是想说政府具有某种权力。尽管国家与政府经常重叠在一起,但这却是需要加以区别的两个概念。国家是由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代表机构。广义的政府应包括一国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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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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