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遗稿犹在,斯人永诀。《交大法学》编辑委员会以万分感慨的心情把日本民法界泰斗、享有国际盛誉的比较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1932.4.5—2013.1.25)在去世前半年里留下的最后一篇论文奉献给读者,以寄托哀思。记得本刊筹办之际,我于2010年1月15日发函向北川教授约稿。基于我们之间长达二十五年的交情,他立即应承了。半年后他如约寄来为本刊特意撰写的力作"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典与商业交易服务法系统设计",并谦逊地说要感谢凯原法学院给他提供了一个整理思路和集大成的契机。的确,正是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拓展了自己原有的学说架构,并随之发表了若干篇日语和英语的论述。两年后,北川教授又应邀把续篇投给本刊,这就是刊登在此的"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结构及其基本设计"。我在2012年5月18日收到北川教授的电子邮件和添附原稿。他告诉我,在《交大法学》创刊号里发表的那篇只是基本构想,而新寄来的稿件则是一个创新结构的具体展开,相当于商业交易服务法律系统设计的总论。他还说自己1960年提交的博士论文的标题是《契约责任的研究》,属于结构论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篇稿件理解为原有思路的进一步延伸,都是对法律系统的考察和分析。完全没有想到,只过了半年他就因病逝世,这篇稿件竟成为巨匠的临终绝响。以商业交易服务法这个概念来打通私法与公法的疆域,爬梳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非常富有创意的理论建构,属于民商法研究的前沿课题。我坚信,北川善太郎教授的思考和论述一定会启迪中国的很多读者,其中必然会有人去完成这项未尽的事业,并为二十一世纪的法律系统提供崭新的设计蓝图。
简介: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简介: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定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呢?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破产法中的终止条款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整性,以避免因债权人个别的请求支付而危害其他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譬如,在美国《破产法典》中,给予破产约定条款特殊对待,在破产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自动终止合同,请求债务人进行没有到期的支付,这就使金融合约的债权人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提前请求支付的权利。AIG和贝尔斯登公司正是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失败导致其破产.但是二者无法有效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阻止衍生交易的债权人请求支付或者终止他们之间合同的要求。
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该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数额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仅要求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内幕交易行为则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对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否定,日本更多地依赖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还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或适合性原则,从事了欺诈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或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时,可以借鉴日本法中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