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交叉但又相对独立的诉讼形式,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设置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者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被告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都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除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特殊规定外,在审理程序等方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