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8年第8期案例分析《该国债代保管凭证应否兑付》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作者岳琴防同志认为,本案属于存单纠纷案件,该代保管凭证应予兑付。其主要理由在于:一、王定增在青山国债部的100万元并非买国债,而是作为存款存入的。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认定此处的该代保管凭证是形式,而实质是存单,因此,金属公司以此存单向钢花信用社质押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保护。二、青山国债部的回函对上述代保管凭证质押事宜予以确认并保证“到期只凭原凭证办理支取”,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照票或核押性质等同,应视为青山国债部已将该代保管凭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看待,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
简介:法治中国的提出决不是要停滞改革,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稳步实现社会转型。这既是建立在对国内外形势更为深入的分析之上,也是对法治观念、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更深刻的洞察。“法治中国”是法治精神的全面延伸,需要把法治精神内化为政府、政党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把法律、法治话语当成思维决策的意识形态,把法治精神全面延伸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解中去。“法治中国”实现了由局部到整体的升华。法治中国使改革有了长远目标。在法治中国的目标明确以后,法治优位成了我们认可行动方针,任何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应该重视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