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要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然而我国的案卷移送方式历经二次修改,都未能使法官摆脱卷宗审理的困境。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应当以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效率问题。中国的刑事案件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案卷移送主义+预审法官形式审查"为制度设计导向。在当前司法国情下,我们可以保留全部案卷移送方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的立案庭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后,向庭审法官移交言辞证据材料以外的案卷材料。未来待时机成熟,可以设置独立的庭前预审机制。此外,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还应辅之以审判为中心各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法官才可能逐步摆脱卷宗审理,走向庭审实质审理。
简介:两岸经贸关系紧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两岸企业、自然人之间的经贸纠纷。由于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两岸之间经贸争议的解决也带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了专业、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争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之后即着手配套仲裁规则的制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其中“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条款都代表了国际仲裁领域高水平的仲裁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简介:国际法院对于证据的评估与采纳一直借鉴大陆法系的“自由主义”态度。《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法院规则》都没有对证据的审查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各国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数量的上升,以及由于证据规则缺失所导致的可预期性问题,学界要求制定统一证据规则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实际上,国际法院的证据规则处在不断演变之中,其审查证据的模式倾向于灵活性,这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鉴于确定直接证据能否被采纳及其证明力的方式简单明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院判例的梳理,归纳总结出国际法院在面对间接证据时的考量因素,并探讨国际法院如何“自由”地评估与采纳证据及其“自由主义”态度背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