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简介:笔者通过索检北大法宝、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及其他互联网公开信息,归纳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置结果主要包括偷逃税款数额较低作不起诉处理、情节轻微不起诉、起诉后判处缓刑、起诉后判处实刑四类。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简介:针对航运实务中托运人常常遇到的识别危险货物的困惑,结合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总结、归纳了对各类型危险货物分类并指明了识别依据。同时结合中国《海商法》第68条第1款,就托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海商法》第68条的立法本意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原则基本相同,托运人在危险品运输中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或应承担绝对的"赔偿义务"。
简介:
简介:导言承运人历来将货物固有瑕疵所致之货损作为免责事项。12世纪英国发展起来的普通法已将货物固有瑕疵所致之货损列为承运人除外责任,《1893年美国哈特法》第三条规定:“无论船舶、船东或其代理人或租船人对因承运货物之固有瑕疵、缺陷、本性所
简介: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简介:1990年1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付78万港元运费和6084万港元延滞费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卸至大连港保税储运公司仓库的铬矿965.61公吨。1989年10月,香港马菲迪行从菲律宾进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并同香港文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文华运输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同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运输合
简介: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一套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均具有重要意义。《鹿特丹规则》是国际货物运输法领域晚近一项重要的章法成果,该公约首次以专章形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货物交付制度,较之既有海运公约对该问题的尚付阙如或闪烁其辞,其制度设计殊值关注。
简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分析当前价格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提出规范和完善物品价格鉴定的建议。
简介:淫秽物品古来有之。它作为与文化、文明相伴而生的产物,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近年来,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甚至在个别地区已经泛监成灾,严重地消磨着人们的意志,腐蚀着人们灵魂,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使人们丧失人伦、道德、良知,
简介:我们通常讲到海上留置权时,是指船舶留置权。然而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还会发生船东对所承运货物的留置。本文拟就程租合同下,船东对货物的留置权做一些探讨。
简介: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简介:航海贸易中多重联系因素和多重管辖依据是海事货物索赔并存管辖产生的直接原因。并存管辖导致多个法院可行使管辖权,是择地诉讼和管辖权之争的必要条件。解决并存管辖所导致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遵循正当行使管辖权的原则确定适于审判案件的法院,避免不公正判决造成对货物索赔船货各方的不公平。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特殊物品的估价鉴定往往会遇到缺少鉴定标准、鉴定手段等问题.而导致无法对一些犯罪作出正确的裁断。特殊物品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应该具有与一般物品相区别的,特殊估价程序。
简介:在近海地区国际贸易交往中,以CFR为国际货物买卖价格条件,可能会出现货轮到达目的港的日期,早于买方收到提单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约定,由买方或卖方或共同向
简介:<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或装船运输,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签发提单.承运人除了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外,还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和提单项下的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关系?提单的
简介: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属性,比较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讨论了不同国家对承运人应否凭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认为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的规定与美国不同,承运人须凭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本文探讨了修改《海商法》第71条的必要性,认为修改该条款的时机尚未成熟,法律界需对此进行充分的论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问题解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实践模式及启示
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的沿海国管辖权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的识别及托运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论货物固有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诉前扣押船载货物案
《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制度探析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论淫秽物品犯罪
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之辩证
海事货物索赔中的并存管辖
略论特殊物品的估价鉴定
刍议国际货物买卖中的LOI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运输合同、提单与货物控制权
关于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