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际货物买卖中的L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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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海地区国际贸易交往中,以CFR为国际货物买卖价格条件,可能会出现货轮到达目的港的日期,早于买方收到提单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约定,由买方或卖方或共同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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