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受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影响,全球毒品产量居高不下,世界三大毒源地毒品生产依然保持强劲势头,“金三角”仍是对我国威胁最大的毒源地,毒品滥用人数持续上升,部分吸毒人员或寻求麻精药品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或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满足毒瘾。这些最新数据说明了我国禁毒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依旧严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更是重点。当前禁毒工作的复杂性加大,为及时把握当前的严峻情况,准确研判易制毒化学品现状,笔者通过多个维度分析提出建立健全管控防控机制,为打赢新一轮的禁毒之战提供参考。
简介:福建沿海地区苯丙胺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形势严峻,形成了走私出境以冰毒为主,走私入境以摇头丸等为主的毒品走私格局,同时易制毒化学品走私也进一步升级。此类毒品走私手法日趋专业化,往往采取伪装、隐瞒、欺骗等手段蒙混过关,制贩方式由“陆地生产”趋向“海上生产”,团伙、有组织走私犯罪和武装贩毒时有发生。本文对海关缉毒工作归口后的对策提出几点建议:①树立“大情报”意识,加强案件风险分析,建立缉毒信息网;②合理运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充分利用全国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契机,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③引入缉毒犬,改变目前较为落后的查缉方式;④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
简介:在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认定中,需要对相关规范性刑事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适用性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刑法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对象范围,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对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进行限制解释。根据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状表述的理解,该行为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其中,非法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而非法买卖其他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则是具体危险犯。对于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予以严格把握。在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应当准确评价和定位刑事政策的功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