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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3年11月17日-22日,玛协会主席艾里克·勃兰特先生、副主席弗洛朗斯·欧布里·吉拉德女士一行四人访问海南,就领土整治与环境保护主题与海南法院的法官进行专题司法交流。17日下午,针对环境保护审判的热点、难点以及第二住宅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司法对策等问题,玛协会法官代表团与海南三级法院从事环境保护审判的部分法官在省高院召开专题座谈,现将本次座谈纪要刊发,以飨读者。

  • 标签: 海南省 代表团 法官 协会 纪要 环境保护
  • 简介:人们从远处就可看见大楼轮廓分明的造型特征,正面有六根圆柱的柱廊,以及下面由三个券门构成的入口,它们在立面的一片洁白中形成轮廓分明的阴暗对比,这幢希腊风格的建筑正是外滩12,原为英资的上海汇丰银行。

  • 标签: 外滩 东亚 造型特征 汇丰银行 轮廓
  • 简介:机动车车架是车辆的原始标识符,也是表明车辆的唯一性代码,而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手段对盗窃、走私车辆的车架进行更改,从而达到销赃的目的。如何利用一定的方法与技术检验车架的真伪,显现出原始车架.是侦破机动车盗窃、走私案件的关键性技术环节,也是刑事技术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关车架检验的步骤及应该遵循原则的报道很少,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车架的捡验方法做归纳分析,提出捡验的步骤,并结合实例.总结出检验车架应遵循的原则、

  • 标签: 车架号 检验 步骤 原则
  • 简介:我们通常以为,《李王》开篇,李王设置的“爱的审判”场景显示出他的年老昏聩,但我们通过文本的细致阅读会发现,他其实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意图——虽然考狄利娅令这个意图落空。这个悲剧清晰地呈现了继承人教育这个与政治共同体的未来性命攸关的问题。但莎士比亚的意图不止于此,借助《李王》中塑造的奥本尼,这个历经内忧外患而成长的王者,莎士比亚则要告诉有心的读者,或者潜在纷乱中的政治人,怎样的人才能让政治生活从混乱回归秩序:任何具有统治欲望的人,必须要以奥本尼为楷模,这样灵魂必须要像他一样——审慎、明智、勇敢。

  • 标签: 《李尔王》 自然 美德 政治秩序
  • 简介:海德格向来很少提及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而从海德格的黑格《法哲学原理》研讨班的授课纲要入手,则可以系统地讨论其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理论。海德格在现象学存在论的阐释方法的指引下,考察了法权、国家、政治等主题并阐明了其本质。由此可见,海德格的政治哲学以政治存在论为奠基,最终表现为政治决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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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概述中级法院法官甲提出自行回避的请求,免除他在该法院第XXX/2001案件里以第一助审法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请求的原因是该案的被上诉人(即案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与他是兄弟关系(根据案卷第65页),并考虑到双方自幼便维持积极的和非常密切的关系,以及深厚的友谊(且相信这是人所共知的),认为这种“关系”构成《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有依据、严重和适当的原因”,以及有需要保护特区法院的透明形象。

  • 标签: 中级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 裁判 终审 诉讼代理人 兄弟关系
  • 简介: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标签: 渎职罪主体 村基层组织人员 滥用职权罪
  • 简介: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进而与其约定服务期和培训费用返还义务的,此类约定不得有违诚信原则。实践中,首先,要注意把握培训是否达到约定服务期的门槛。其次,还要考察服务期期限的合理性,主要看它是否与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成比例。最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有义务返还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工资的,应当区分培训是采取脱产还是非脱产的方式,判断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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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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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次一、前言二、基本案情(一)事实概要(二)争议焦点(三)判决理由三、案例评析(一)焦点问题提炼(二)立法学说概况(三)在先司法实践(四)本案判决的法律构成四、结语一、前言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现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尚无代物清偿之明文规定,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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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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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3年5月3日,重庆市检察机关青年联合会召开一届五次全委会暨“青年文明、青年卫士、青年尖兵”命名表彰大会。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团市委副书记、市青联副主席张继军,团市委统战联络部部长、市青联秘书长唐树森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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