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简介:交通肇事基本构罪中考虑“逃逸”因素容易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过度倚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置法因素,而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障法要求予以忽视,因“逃逸”入罪不符合罪状描述的“因而”的语义,也未充分认识到“两法”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具有不同的罪质,在交通肇事基本罪的责任认定中,应刨除逃逸因素,将引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作为非难的依据。并且,即便系逃逸之外的违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刑法上的肇事行为,应该综合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违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的预见可能。
简介:城市规模不同,劳动力个体特征对于就业的影响也存在显著差异,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目标,需结合影响就业的个体因素进行分析。为此,结合2013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2013),通过建立劳动力就业的多项Log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城市规模越大,劳动力的个体特征越呈现出未婚、技能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以及年龄大的特点,且城市规模越大,性别歧视越少;劳动力的健康状况和是否为中共党员对于就业的影响,并没有按照城市规模大小呈同向变动趋势。进而,农业剩余劳动力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宜规模的城市更易于实现就业。
简介:我国雾霾的根治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出现的协同治理理论可以用于指导雾霾治理中多元主体的行动策略分析。社会组织是协同治霾的多元主体之一。现阶段社会组织协同治霾的主要行动包括推动信息公开提质、调研协助环境监管、提供治霾技术支持、培育环保社会资本等。这些行动为治霾持续成为公共议题推波助澜,并有效推动雾霾问题从公共议题成为政策议题。决定并影响社会组织协同治霾的主要因素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行动者主体三个方面。拓展社会组织协同治霾的制度与政策空间、完善社会组织协同治霾的法律规章、增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将有助于拓展社会组织协同治霾的更大空间。
简介:如果“安全”的主体逐渐从传统的政治主体,转移为不断分化的个体和社会化集体,那么“安全观”首先应该是一种对社会新兴主体、个体、群体的深刻觉察。如果国家治理的工具逐渐和科技结合,当国家在使用科技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科技还可以不断消解原有的权力主体,并产生新的治理对象和权力中介形态,如此视角之下,国家安全不再是基于地理主权疆域,而是没有明显内外界域的新安全观念。灾害频仍的人粪纪世代,人粪正在目睹一次生物大灭绝和人工智能的崛起,它预示着一种全景化的危机型社会的来临,世界政治权力正在进行新的分化组合,全球政治的新游戏规则正在重新生成;同时由于人粪不断干预自然和人文的界限,尤其是不断通过科技创造新的能动性赋予方式,国家总体安全于是直接体现为对不同真实程度的安全护卫:现实安全、超现实安全、模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