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契约不论在政治哲学史上或是作为一种正义理论,都有着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后来的研究又将其作为一种基于组织理论的个体权利来加以研究,即它是一种将伦理和道德的合法性与合作的战略和行动进行整合的途径。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它又作为经济伦理而被提出来。沿着唐纳森和邓菲的研究途径进行追寻表明,如果社会契约被意识到并被作为网络治理过程加以对待,那么其将适用于组织设置过程。这一洞悉有利于行政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因为它能够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在这一程序中,信任在持续的契约交往中得以创设,并长期稳定地保持下去。同时,我们也需要一种应用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新途径(如道德代理),以认识组织的新兴网络形式及其竞争力和道德潜能。
简介: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具有明确的含义,它并不离开常识很远,主要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尽可能小,并且以合理性为条件并向选择性开放.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对自由都作过详细的论述,包括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只能以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来限制当下的自由.一方面,服从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了起来,不应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不尊重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整合是表面的、难以持久的,真正的社会团结是以负责任的个人的充分自由选择为基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扩大公民自由选择权、加强社会整合的一个实例.自由与公正关系密切,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强调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分配标准的普适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看起来比实质公正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
简介: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是哲学探讨的基本难题之一,它贯穿于整个哲学史、科学史、宗教史、伦理史等领域。在对这个难题的探讨中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决定论,即从因果性、必然性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二是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即从偶然性或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三是相容论,即肯定自由不是别的,恰恰是对必然的认识。我们提出的第四种观点是:这个难题之所以悬而未决,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部分内容超出了与决定论相关的问题域。而在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超出部分的内容,即自由意志与共同体内的道德、法律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的难题已被自由意志的限度问题所取代。
简介:先秦儒家的人际关系学说,是儒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有流毒深远的糟粕,又有至今仍有一定价值的精华。在个人与群的关系上,他们强调群对个人的制约,以群为重。在人与己的关系上,他们主张洁矩,即按别人在他的立场上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来对待别人。这些观点本身,当然包含封建等级宗法意识,如果剔除这些,而在人的政治经济平等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它们,是会为我们建立新型人际关系提供某种启示的。先秦儒家既强调道德主体的特立独行,又主张与他人的谐调统一;既提倡任贤使能反对嫉贤妒能,又劝导贤者对不肖宽容,教育。这种辩证的观点,对于调整今天的人际关系,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