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简介:成立了一项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第三种主张认为保险单签发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
简介:二、保险法律运用中存在的新问题从基层公司目前状况来看,就可以在保险诉讼案件中多一分胜诉的把握,借助社会法律人员多基层公司基本上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工作岗位
简介: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摘要,同时乡镇自治也是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
简介:并从法律分权制、乡镇长直选和民主合作制等方面对乡镇有限自治模式予以制度设计,同时乡镇自治也是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
简介:保险人乃将保险契约溯及保险费交付时发生效力,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及以交付保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停止条件的合同,4、倘约定以保险费之交付为保险契约之效力要件
简介: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而按全损索赔,因为只有在被保险人认为存在推定全损时才会委付保险标的物,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和货物推定全损的规定
简介: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
简介: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一)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除外责任 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尽相同,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简介:保险公司不能对投保人的诈骗贷款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保险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依法或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受法律保护的还贷义务
简介: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简介: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
简介: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002年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2009年保险法增加规定
简介: 二、权利和权力的本源——公权的有限扩张的理论基点, 三、难以弥补的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公权的有限扩张的界限,公权有限扩张总是要超前于立法去行使
简介:一种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开始,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保险诈骗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保险金
简介: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车险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三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约占整个市场总收入的95%
简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标准是个人和企业缴费的多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简介: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完全私法、普通私法和公益私法,完全私法是可以转化为普通私法或者公益私法的
简介:《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
简介: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或母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子公司的独立责任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避免控制公司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及在设立从属公司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已之责任,国外有关立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破产的有限责任
当前保险利益原则
试论保险合同
透视保险法律和保险发展存在的新问题和办法
探讨乡镇有限自治
论乡镇有限自治
论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委付制度研究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论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评析2009年保险法修订
试析公权的有限扩张和界限
当代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浅析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的走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对于私法之三元结构
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