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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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

徐志坚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200

摘要: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是贪会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当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类型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恐怖类型犯罪活动,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应当开庭审判。而在本文的研究中,将针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做出具体探讨与深入剖析。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律师辩护

前言: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其所适用的范围有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等五种情况,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1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充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制度。有效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生存之本,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价值。辩护的开展需要兼顾形式与实质,需要将最终形成的目标放在实际辩护效果上,这就是有效辩护的内涵。有效辩护原则,则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其重要价值表现为:其一,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其二,有效辩护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其三,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制度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而有效辩护正是辩护制度的根本,律师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替代的[2]。而在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中,律师辩护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在下文中笔者将做出具体阐述。

2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辩护的特殊性

2.1辩护关系较为松散

由于诉讼结构本身较为特殊,因此其所对应的辩护关系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对席审判之中,不论诉讼类型为协商型、亦或是对抗型,被告人都能够依靠其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来保证自身权利的维护,这种全力维护在诉讼关系上的展现,就是二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前者密切关注后者辩护工作,并提供对自身有利线索与证据,同时,也会以自行辩护的形式,对律师辩护做出完善、补充,当然在辩护律师未能履行责任时,被告人也可以解除这种委托关系,这也是对律师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的有力举措。此外,在对席审判中,被告人辩护是律师辩护的重要依附,整个辩护关系的形成由被告人主导,是一种在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形成的较为密切的协作关系,但是,在缺席审判之中,这种关系就会从紧密转变为松散。

一方面,这种松散展现在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情况中,由于律师执业、会见成本等风险的影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是较少的,辩护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依照自身对案件的理解、掌握做出判断并开展一系列辩护,其与被告人之间所形成的区隔性,使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变得更强,在缺席审判中,其对被告人的依附也并不强,主导者由被告人变为辩护律师,更加突显了这种松散性;另一方面,在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时,由于其自身对于诉讼过程存在非亲历性,导致其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缺乏了解、或者说了解的并不全面,这种现象的存在,就会致使一旦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存在不负责、不尽职情况,被告人权利就会受到损害,但是被告人难以对这种情况做出及时有效的应用,并且目前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制约措施,这也是松散性这一特点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3]

2.2诉讼构造的变化

在对席审判之中,完整的诉讼构造由控诉、辩护、审判这三方构成,辩护方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平等、协作的关系,而在缺席审判之中,由于被告人的缺席,这种关系被打破、诉讼构造也发生明显的变化,传统诉讼伦理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对席审判之中,诉讼结构可以说是一种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形式,控方与辩方之间在法官的主持之下是一种密切互动、平等对抗的关系,但是在同种情况下,缺席审判之中由于辩方被告人的缺失,致使这个等腰三角形出现了不稳定、不平衡的情况,辩护方变得弱化。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第一种,辩护方被告人的缺失致使二元结构转变为单极结构,二者之间的协同辩护关系也变为律师单方面的辩护,因此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这种稳定结构的维持,不会因为被告人的缺失导致辩护方处于弱势地位,致使结构失衡,在缺席审判之中的被告人、诉讼律师关系就需要进行重新塑造。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成为该审判形式之中的必要条件,这是一种对被告人缺失这种空白进行填补的有效方式,也是维持诉讼结构稳定的关键举措。第二种,在控诉、辩护、审判这三方所形成的诉讼结构之中,由于辩护方被告人的缺失,致使其出现弱化问题,但是,为了保证三方结构的稳定性,就需要将辩护方辩护律师的权利、地位予以及时有效的强化,这样才能够保持三角形结构的稳定。

结论

综上所述,在刑事缺席审判之中,律师辩护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缺席,辩护人的权利在无形之中有所增强,这是维系刑事诉讼结构稳定的关键。本文站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辩护的特殊性两个角度出发,对有效辩护中辩护人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点强调,并结合有效辩护的阐述,对对席审判、缺席审判间的不同进行对比,进一步强调了律师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对于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辩护松散性、诉讼结构变更这两大特性也进行了详细剖析,希望在刑事缺席审判之中,被告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保护,辩护律师也更应该在这种单兵作战的情况下突显有效辩护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译.刑事缺席审判视域下国家监察义务具体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23(2):128-136.

[2]高通.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以被告人在境外类案件为视角[J].法学,2022(9):150-163.

[3]黄明高.障碍型刑事缺席审判的运行现状与制度完善——基于已有判决书的考察[J].法治论坛,2022(1):24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