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管理体制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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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管理体制探究

樊文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清市 350300

摘要:核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及完善对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有重大的意义,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核安全管理需要有足够的独立性,确保监管机构不受外部的影响,有效的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保障监管工作的质量,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精神和指示有效的传达和落实。本文对核安全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原则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核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核安全;管理体制;体系探究

引言:

核安全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应该保障立法者、监管单位、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形成一致的管理目标和共识。由于核技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日常规范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充分重视核设施的技术特点,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如何在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独立性的共识是核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提高监管的有效策略。对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探讨,有利于监管体系更完善和有效,以推动核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核安全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原则

1.1机构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有效保障监管决策的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确保核安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应具有直接管理和汇报的职能,从而确保监管机构与上级机关单位之间的独立性。其二,监管机构具有独立审查核技术开发以及核技术应用的职责和能力,核安全监管机构要与政府相关部门互相独立,避免受到政府部门的职权影响。其三,核安全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以及决策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需要外部咨询机构支持,因此需要保证外部咨询机构的独立性,从而提高监管机构决策的独立性,确保决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技术分析上。

但是核安全监管机构不能完全独立监管体系之外,要确保机构的独立性维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内,能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监管决策前需要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得到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后才能制定相关的政策,确保监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1.2职能独立性

职能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其一,监管职能独立性确保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责,即使无上级部门对监管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也能有效的运转,不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或约束。其二,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不发生冲突,监管机构不会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影响监管职能,如若监管机构只有一个部门和主管,在法律上就要对其职能范围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划分,避免出现职能冲突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监管机构要在确保独立性的基础上行使职能和权利,制定并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定期对核设施进行检查与跟踪,对核设施上发生的各类缺陷进行了解和评估,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1.3决策独立性

监管机构不能够被其他利益或者技术影响,要具备在复杂情况下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核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具备充足的管理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储备必要的核设施理论知识,不过于依赖技术支持,从而保证独立性。因此核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决策环节中需要保障信息的公正、公开,确保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进行决策。

2我国核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审视

2.1机构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机构经过不断完善与发展,已经具备良好的独立性。从纵向方面进行分析,监管部门与核安全局为一体,两者之间的职能没有冲突,可以互相交流沟通。从横向方面进行分析,核安全局和各核设施运营单位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立法、运营和监管各自独立,相辅相成。但是核安全监管机构经常会因人员知识水平及认知不足,地域的限制,无法进行实时的资源共享,实时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影响核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2.2职能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国具有完善、统一的监管等级管理体制,对生态环境部、核安全局、能源局、科技工业局之间的关系以及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但其职能的独立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核安全局是独立、统一的核技术监管部门,其职能内容不包含放射性废物处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没有对核设施运营的全链条进行监管。其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以及监管内容存在重叠、冲突等问题,下游核设施单位受多个部门指导。

2.3决策独立性

决策独立性受到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核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以及决策的效率需要提高,由于核技术的独特性,核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存在不足。相关专业性文件的审核流程和周期较长;其二,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内部部分工作环节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对下游单位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生产相关的活动缺少必要的指导。其三,决策过程中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追溯程度有待提高。其四,核安全决策缺少完善的质量审核、评估机制,相关政策的优缺点及执行情况没有独立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

3我国核安全管理体制的体系构建探究

在独立性的原则下,核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工作应该从多方面开展,确保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并落实到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3.1设立由部委管理相对独立的国家核安全局

机构独立性是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要设立由环境部管理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可以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部门对核设施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在现有的管理制度基础上,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的定位,使其能够正常的履行职责。其一,要采用立法的方式明确核安全局及各个部门、机构内部的职权,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沟通方式。其二,对国家核安全局、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可以是审定关系,也可以作为指导关系,具体需要以保障机构独立性为前提确定职责关系,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2整合核安全监管核心职能并形成部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职能独立行使能有效的提高各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制度建设,避免问题重复产生或者遗漏。首先要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核安全的职责和授权,对其职权范围明确划分。其次需要根据核设施的选址、建造与运行等阶段进行分阶段分标准的进行监管。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冲突处理机制和重大问题决策及汇报机制。

3.3建立完善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首先由于核技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无法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碰到复杂的技术及管理问题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为了保障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需要建立完善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体系。其次需要对监管机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行完善,深入了解核设施内部运营规则,提前培养和招收法律和技术双全的人才,提高核安全监督队伍水平。再次应该对核设施进行全寿期的监督管理,从核设施的设计、筹备、土建、安装、调试、运行及退役等阶段就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和指导,重视技术审查、环境检测和后期乏燃料处理等工作,提高核安全监管的整体工作能力。最后要根据核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性性建立适合核设施运行和发展的人事管理编制,以长期发展为目标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优化工资待遇的同时制定晋升、考核渠道。

结束语:

核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够保护公众和环境免除放射性的伤害,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核安全管理体系要遵守独立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监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管理体系能够提高核安全管理效率和质量,为我国核行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婷婷,夏冬琴,李桃生,等.公众认知对核电接受度的影响[J].核安全.2019,(2):6.

[2] 王娅琦,李世欣,庄少欣,等.浅谈美国核管会反应堆监督管理体系[J].核安全.2018,(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