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实质客观准确进行事实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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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技术实质客观准确进行事实认定

颜宏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苏州  215500

【摘要】客观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从正确地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进行准确的理解、正确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客观上解决的技术问题等方面来说明如何如何客观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

【关键词】:事实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

一、引言

客观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专利法意义上,公平、客观地判断一份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创性,取决于发明事实是否准确认定和合理判断。只有在客观准确的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才是对法律适用等的考虑。准确的事实认定是得出客观公正审查结论的前提。

准确的事实认定需要正确地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设置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专利审查背景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但要掌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还应该具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些常规能力。我们通常了解这个领域的设备或装备包括哪些部件、每一个部件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它们是如何连接和配合工作的,该领域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问题,与哪些相近相邻领域的技术有关联等等。

准确的事实认定需要对技术方案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发明和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性判断中的基础性问题。需要阅读申请文件和用于理解发明的相关现有技术等,利用这些文件了解发明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提出的解决思路、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与作出的贡献相适应。同时还要深刻、透彻地理解对比文件,准确地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准确的事实认定还需要正确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客观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是将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对比,将其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视为技术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划分不能过于碎片化,而是按照实现一定功能且能产生相对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单元进行划分;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能简单地将其割裂开来进行考虑,而应从整体上考虑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二、具体案例分析

1、相关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自带排屑的电链锯导板,普通的链锯导板往往存在木屑不易排 出,导致链轮容易受到挤压变形,从而导致导板的使用寿命严重降低,不仅增加成本,而且更换麻烦,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自动引导排屑的电链锯导 板。并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发明开设的排屑孔结构,使得本电链锯导板在操作锯木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排除木屑,避免木屑沿着导板槽进入链轮中挤压链轮导致其变形,从而有效提高本产品的使用寿命;排屑槽与排屑孔相互贯通,使得木屑更加容易在排屑槽的引导下从排屑孔处排出。

本申请相关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自带排屑的电链锯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带排屑的电链锯导板包括侧板(1)、内板(2)及链轮(3);所述侧板(1)共有两块,该两块侧板(1)平行对称分布;所述内板(2)设置于两块侧板(1)之间并相互贴紧固定,该内板(2)未露出侧板(1)的侧面;所述链轮(3)铰接于两块侧板(1)之间,该链轮(3)安置于侧板(1)的顶端且链轮(3)的部分链轮齿从侧板(1)的顶端露出;链轮(3)的厚度小于内板(2)的厚度;侧板(1)的末端侧面开设有同时贯穿内板(2)及两个侧板(1)的电链锯装配孔(4)(对导板具体结构的限定),该侧板(1)的侧面开设有多个同时贯穿内板(2)及两个侧板(1)的排屑孔(5)(对链锯导板和排屑结构的限定)。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带排屑的电链锯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板(2)的两个侧面对称分布着由两块侧板(1)及内板(2)三者所围成的排屑槽(6),所述排屑槽(6)与排屑孔(5)的侧面相匹配贯通(对排屑结构的进一步限定)。

在一篇对比文件(CN205835556U)中公开了一种电链锯的导板,该电链锯的导板1的一端铰接有链轮2,链轮2伸出导板1外,导板1的边缘均匀开设有多个散热孔13,导板1包括两块平行设置的外板11链轮2安装于两块外板11之间,链轮2的两侧均不贴合于外板11。至少一块外板11的边缘开设有散热孔13,可以是任一一块外板的边缘开设散热孔,也可以是两块外板上都开设散热孔,提高散热效率。导板1还包括设置于两块外板11之间的内板12,内板12的尺寸小于外板11的尺寸。

2、案例分析

针对这篇对比文件是否能够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存在两种观点:观点1认为,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同属于电链锯导板领域,导板的结构相同,都能够锯割木材,在使用链锯时,对比文件中的散热孔必然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排屑作用,即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具有相同的作用,且能够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1不具备新颖性;观点2认为,本申请采用排屑孔这种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限定了导板上的孔是用于排屑的,对导板的结构起到了限定作用,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导板的结构完全相同,但是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采用导板上的散热孔来散去因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而并非用于排屑,因此,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排屑孔,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纵观上述两个观点,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基础在于:一是权利要求1中的排屑孔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二是对比文件中的散热孔是否具有排屑的作用。

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本发明开设的排屑孔结构,使得本电链锯导板在操作锯木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排除木屑,避免木屑沿着导板槽进入链轮中挤压链轮导致其变形,由此可知,申请人认为仅设置排屑孔能够实现有效排屑的作用。根据通常的理解,排屑槽与排屑孔相互连通才有助于排出切屑,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排屑孔,并未限定与排屑槽相关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1中的排屑孔是否仍然具有排屑的作用,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对导板的结构产生了限定的作用。因此,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了解链锯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面临排屑的技术问题时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

3、分析的依据

针对第一点,通过教科书了解到可以根据电链锯的应用场合选择不同的锯链。有的锯链设置有排屑刃,有的锯链设置有中导齿,便于在导板槽内运动时清除导板槽内的脏物。或者直接在锯链外设置排屑罩进行排屑。另外,检索到一系列专利文献,记载在圆盘锯的锯盘内部设置多个排屑孔,该排屑孔并未与锯齿连通。也就是说,有证据表面排屑孔未与锯切位置连通同样具有排屑的作用,因此,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本申请中的排屑孔未通过排屑槽与锯切位置或者切屑位置连通同样具有排屑的作用。针对第二点,对比文件中的结构与本申请相同,仅是孔的命名不同,能否认定该孔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在专利确权程序中认为,当需要将涉案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比对时,不能仅仅因为对比文件包含了与涉案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就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某一技术特征,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实际起到的作用而非客观上可能的全部作用集合与该某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实际作用不同,则不能得出对比文件已公开某一技术特征的结论。可以将该认定结果迁移到专利实审程序中。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均在导板上开设孔,散热和排屑是该孔所有作用集合内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对比文件中的孔实际上具有包括散热和排屑的作用而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排屑孔,而应该根据对比文件中实际记载的作用来判断是否公开了排屑孔。根据对比文件的记载,该孔用于散热,并未给出具有排屑作用的启示,因此,不能认定对比文件中的孔具有排屑作用,进而也不能认定该孔为排屑孔。

三、小结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事实认定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技术特征、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和整体技术方案,准确的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及申请人所做出的贡献,进而有针对性的检索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