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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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姜毅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邮编 610074

摘要: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当中,证人保护为其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且还造成了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仅以言词证据的方式由公诉人呈递给法庭作为质证,甚至还出现证人不作证等状况;对此,要想对此种情况予以改变,需基于制度层面来制定法律,为证人作证后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提供保证保障。本文基于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指出了其作证的必要性,最后探讨了构建保护证人制度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作证;保护制度

证人制度在整个证据制度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在庭审模式上,所采用的是较传统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注重保护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但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却存在重视不足的情况。在刑事法庭上,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多采用书面证词的形式来提交给法庭,或是证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便已经明确表示拒绝作证,造成公诉人无证词可供法庭质证。本文基于此情况,就构建保护证人制度的具体思路探讨如下。

1.证人不愿意作证的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在保护证人方面的规定交笼统、分散,且对于那些破坏证人作证的情况,存在着较弱的处罚力度,且措施少,使得证人的安全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打击保护证人的行为已经了明确处罚规定,但从总体层面来分析,现有规定存在着较低的可操作性,且在各个机关间还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的情况,造成彼此间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证人作证前以及作证后遭受打击保护的情况时常发生,因而对证人及其家人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2)受传统观念影响,致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去法院打官司实为一件比较丢脸的事情,受此思维的影响,势必会大小证人作证的主动性、积极性,除非他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矛盾。当前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力求双方在和平状态下将所存在的矛盾解决掉。外加前期我国法律审案采用的是询问式的庭审模式,所以,这必然会造成此种不作证情况加剧。

2.证人作证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依据契约论者的基本观点,当处于自然状态下,国家没有权利强制性要求证人去作证,而是秉持人民自愿原则,将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交由公共的裁判者来持有,以此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证人实为国家的重要部分,当其财产、生命等遭受到威胁时,国家需要及时提供保护。(2)刑事诉讼当中的证人由于是帮助公诉人对犯罪进行质控,而并非对当事人负责,因此,依据证人作证义务分担说的基本理论,国家有义务对此责任予以承担。(3)基于证据层面来分析,证人通常以言词的方式来作证,但言词证据通常具有不稳定性特点,甚至一份书面询问笔录当中还可能存在各种矛盾点而难以自圆其说。让证人在法庭中对双方的质证给予接受,对理清案件脉络有利,能够将最真实的案件情况还原出来;对被告人来讲,同样可以让其被判决的心服口服。但出庭并非一个简单程序,国家有责任且有义务确保证人在无任何干扰或威胁的前提下,提供最全、最真实的证词,使证人在整个事件当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均能得到切实保障。(4)证人出庭作证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利。若每个人均能积极作证、敢于出庭作证,那么能够强有力制止各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法律面前便会无所遁形,此外,还能够对那些潜在人员作案想法进行遏制,这还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体现。

3.建立并完善保护证人制度的具体思路

3.1制定单独且专门的保护证人法律

在现有法律体系当中,对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尽管在各种刑事法律当中比较常见,但基于整体上来分析,往往有一种杂乱无章之感,而且还存在着较差的实际可操作性,甚至在证人由于作证而在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到威胁时,各个机关间存在权责模糊的情况,难以为证人提供行之有效、设身处地的保障;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主要还是在于缺乏规范且统一的法律指引,存在责任分配不清的情况。所以,有必要进行专门法律的制定,借此对保护证人的具体范围、对象以及对证人作证造成干扰的后果、侵害证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具体处罚等,并对责任机构加以明确,使各个机关在现实操作当中,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再使证人这一群体由于履行正当作证义务而在财产、人身上遭到威胁。

3.2组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证人并非是一项单一、单纯性的工作,其中需要对保护人员的各种素质进行考验,如机智对抗、临场应变等,特别是遇到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可能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做好对案件证人的保护工作,更是一项十分繁重且艰巨的任务。所以,此些案件当中的证人通常会表现出怯于作证的情况,出庭作证的难度更大。对此,在选择保护证人的人员时,更需要做到百里挑一,不管是在思维上,还是在身手上,均能够做到出众,百里挑一,这样才能使证人在作证前及作证后,均能够获得比较好的保护,将最真实、最细致的证词提供出来。本文认为,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及具体需要,在公安部下设保护证人机构,对各省、市所设立的保护证人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在选择保护证人的人员时,可以从武警、特警等当中选择那些身手不错的人员,甚至再从中“精中选精”;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机构还应该常设,但人员仅在需要对证人进行保护时组合在一起,这样不仅不会造成国家财力投入的增加,而且还能够充分发挥警力的作用。

4.结语

综上,证人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势必会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进程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较多,除了有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在保护证人方面的规定交笼统、分散这一因素外,还受受传统观念影响,而证人作证及对其进行保护十分必要,可从组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及制定专门的保护证人法律等方面着手,来强化证人保护,推动此领域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旭, 徐冉.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 法治研究, 2019(6):151-160.

[2]刘砺.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建构的思考[J]. 理论观察, 2020(4):102-105.

[3]刘新亮.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6):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