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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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王健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211101


摘要: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日常行为,保证与公司运营活动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实和完善公司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就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对公司治理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修正;公司治理

引言:我国于1993年通过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了公司法,又于2014年出台了新公司法。后随着形势变化和国情所需,针对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做了多次修正,对于公司治理与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保证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1. 《公司法》修正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新公司法做了诸多修正,最新修正总结如下: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去除国务院和相关法律另行规定外,重新制定了公司及其股东缴足出资的相关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重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的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特别是去除原有的一些登记事项内容,而且公司在进行登记时,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四是修改了年公司法,对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住所、章程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总的来说,此次《公司法》的修正是对我国以往公司法实施的经验总结,也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我国公司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与漏洞,使得公司治理趋于完善,进一步发挥公司的社会价值。

二、《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促进法人代表制度创新

当前对于公司法人代表制度存在代理和代表两种学说。代理说认为公司法人不是人,没有行为能力,需要依赖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的行为来执行权力、履行责任、承担义务。代表说认为法人是一个权力主体,具有独立的思想意志,其行为能力需要借助法人机关的代表人来实现。而无论从哪种观点出发,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法人代表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是否履行了责任和义务,这就不得不考虑其在交易中是否收益,在当时情况下其行为活动是否合理、得当,以及其有无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符合法人利益最大化。而从公司法的内容来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无疑是违背公司自治原则的。特别是立法者意图和意志体现得十分明显,对公司所发挥的正面效应不是很大。同时法定代表人采用唯一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董事权力存有被架空的风险,公司决策可能存在一人独裁的现象,这是严重不利于公司健康经营的。而公司法及其修正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也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这无疑会促进公司法人代表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法定代表人履行责任和义务。

  1. 促进公司披露和年检制度改革

信息披露效果好坏直接关乎着上市公司的诚信度和人们对其发展情况的了解。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较差,势必会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特别是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从公司治理的视角上看,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效果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上市公司出现信息造假或是慢披露的情况。而公司法经过修正后,不仅扩大了信息披露监管范围,也对披露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使得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大大提升。年检制度的作用在于审核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风险,比如公司在通过年检后抽离资金等。也正是基于这些潜在的问题,国家加强了对公司法的修正,大力推动公司年检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工商部门停止以往对公司的年检方法,采用出示年度报告的方式,实现了对公司资金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情况及向全社会公示信息,使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以此加深对公司运营情况的了解和实现了全社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监督。

  1. 激活股东大会制度

从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可以看出,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明显,使得股东大会上能够真正行使权力和起主导作用的是大股东,而且大股东还会霸占提案权,使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得不到重视,这显然不利于发挥股东大会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也不利于股东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同时也存在股东之间存在极大的诚信风险。而新公司法及其修正强调了程序的严谨性、内容的合法性、股东的自律性,特别是公司法修正内容增设了股东的提案权,使得中小股东都能切实享受到召集权和主持权,而不是以往召集的请求权。换句话说,股东大会不再由大股东不再是某个人的大会,能切实发挥出其最高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极大促进了股东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配合,并且对股东信守承诺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此外,公司法修正明确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均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全面性、细致性的规定,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要按照事先的承诺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出资责任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额的股东有权追责未履行出资任务的股东。由此可见,股东在认缴出资方面应保持理智性,要能正确认识自我和量力而为。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按照承诺履行责任和义务。

  1. 强化监事会制度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亦是法人治理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法内容进行了完善,减少了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中存在的不足,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和功能。从旧公司法的视角来看,虽然监事会的监督权力相对完善,但在行使权力时常常受到程序的桎梏,使得监督权力得不到有效发挥。而经过公司修正后,提高了监事会的程序权力,使其监督效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与体现。比如监事会自身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可以不受董事会的制约,将在监督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股东。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督质量和效率,又能引起所有股东的重视,及时针对问题制定解决措施。此外,公司法修正后赋予了监事会更多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增加调查权及相关权力,使监事会可以立刻针对公司存在的异常情况展开调查,同时对调查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就给监事会执行监督权力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1. 提高管理人员的诚信水平

新公司法中重新划定了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增加了忠诚和勤勉义务,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一方面,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需要无条件地以公司利益为先,始终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另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保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公司事务,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按照公司制度处理事务,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能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对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高级管理人员必然会提升事务处理能力,而且诚信水平也会有极大提升。

结语:综上所述,为了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公司的社会价值,国家一次次修正公司法,对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保证了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褚红梅.新《公司法》修正内容及其影响分析[J].商业经济,2014(14):122-123,126.

[2]张小兰,刘苗荣.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看新公司法的修改[J].河北法学,2006,24(4):147-151. [3]吕望慰,李海军.公司治理视野下的公司法修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9):103-104.

作者简介:王健 (1978-) 男 (汉族)中共党员 江苏南京人,

学历:硕士

职称:三级律师,

研究方向:金融与证券法律服务、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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