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边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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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边界

刘晓梅

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

[摘要] 书稿修改工作中,编辑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使修改权,不可逾越改稿的权利边界。编辑改稿还应确立责任边界,明确改稿主体的不同责任,当改则改,改必有据,尊重作者写作风格。没有边界意识,编辑个人的专业化发展无从谈起,图书的高质量出版更是难以实现。

[关键词] 编辑改稿 权利边界 责任边界 边界意识


笔者有一位同事Z,做编辑十年有余,文字加工能力很强。不少编辑遇到不知如何修改的稿子,常常向Z请教;有些编辑察觉不到的差错,也能被他敏锐地发现并修改到位。艺高人胆大,Z有时为了一段有问题的文字,花费几天查阅资料,然后自己重新改写。然而这种改稿方式可取吗?书稿修改工作中,哪些应由作者负责,哪些当为编辑本分呢?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边界在哪里呢?笔者试以本文来探讨一二。

一、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也就是说,作者对其作品拥有修改权,“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同时拥有“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由于报刊出版时间和版面限制的特殊性,报刊出版者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修改内容须得到作者许可;而图书出版者在未取得作者授权时,不能对其作品作文字性删改或实质性修改。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1982年,北大教授谢冕应某出版社之约,为《文艺鉴赏指导》一书写了一篇诗歌鉴赏方面的短文《通过想象理解诗》。该书当年首版就印了30万册,流传甚广。没多久,谢冕收到一封读者来信,信中提到此文对徐志摩《沙扬娜拉一首》的解释有误:将“沙扬娜拉”当成“一位日本女郎”。谢冕大吃一惊,马上去信给出版社,才知是编辑改稿时自作聪明,将日语“再见”一词的音译“沙扬娜拉”加工成“一位日本女郎”。经查对,谢冕的原稿并非如此。之后不断有读者来信指出错误,出于无奈,谢冕请出版社给这些读者发出公函,承认错误。“那时法律还不健全,我没有就我的名誉受到损害提出诉讼。……但让人感到可怕的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那书还在流传,还有更多的人会把这老问题当作新问题重新提出来。我何以对那些善意或非善意的质问者?我又能拥有什么样的手段为自己辩护?”[2]由于编辑存在知识盲点,又未经认真核实,轻率地对原稿作了改动,强加给作者这个“硬伤”,致使其遭受无休无止的纠缠,学术声望和公共形象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导致错误内容广为传播,贻误众多读者。

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主张和情感的反映,是作者个人意志的体现,作品的修改权属于作者本人,他人包括编辑不能随意把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强加于作品中。编辑对作者交付出版社的作品有一定的修改权,但其修改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出版规范,其目的是“雪中送炭”,弥补书稿中的疏漏和不足,或者是“锦上添花”,使之更加完美。编辑改稿时不要过于自信和简单化,未经充分查证,不能轻易落笔。

然而事情也有例外,编辑在作者授权前提下的高质量修改,也会对一部作品的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20世纪50年代,国内出版社不多,人民文学出版社每年收到大量稿件,而编辑人手有限,难以及时审阅每一部书稿。一天,年轻编辑龙世辉从稿件登记处领走一部叫作《林海雪原荡匪记》的书稿。龙世辉被小说富有传奇色彩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和浓厚的生活气息深深吸引,同时也看出这部书稿先天不足,语言结构问题不少,文学性不强,严格来讲只是一堆素材。兴奋之余,龙世辉立即向社领导汇报。得到肯定和支持后,龙世辉和作者曲波取得联系,并对如何结构文章、剪裁取舍、增强艺术表现力等提出了修改建议。曲波历时数月作了一次修改,在交稿时自谦地表示自己只读过六年书,如果书稿还达不到出版社要求,就委托编辑部全权处理。出于对文学的热爱和对工作的责任心,龙世辉毅然接受了作者委托,开始动笔修改。经过3个多月废寝忘食、呕心沥血的努力,龙世辉几乎把小说重新改写了一遍。1957年9月,《林海雪原》正式出版。至1964年,该书印量超过156万册。可以说,是作者和编辑共同成就了这部脍炙人口、享誉文坛的长篇小说经典之作,也成就了一段作者和编辑之间的佳话。

以上两例说明,编辑改稿要在充分尊重作者、取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编辑既不应放弃自己的修改权,当改之处不改,以“文责自负”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也不应想当然地“乱抡板斧、信手涂朱”

[3],擅自更改作品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编辑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边界的表现”,而这些“有意无意地缩小或逾越编辑改稿的权利边界”[4]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编辑工作和所在出版社带来不良影响。在改稿工作中,编辑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使修改权,万万不可越俎代庖,逾越改稿的权利边界。

二、编辑改稿的责任边界

编辑工作是创造性的劳动,而编辑改稿是这种创造性劳动的重要内容。编辑改稿,是对稿件从整体到局部进行纠谬补偏,“使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5],从而符合出版要求。实践证明,从内容到形式都完美无缺的书稿是极少的,即使是有丰富出书经验的名家,其作品仍可能存在疏漏,因此编辑改稿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然而编辑改稿是一项主观性很强的工作,如何把握“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界限;哪些问题必改,哪些问题可改可不改;如何做到既解决书稿中存在的问题,又最大限度地保留作者独到的见解和特有的文字风格,不同的编辑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笔者认为,编辑改稿也应确立责任边界,在有限范围内审慎负责地处理书稿问题。

1.明确改稿主体的不同责任

作品代表了作者在某一专业领域的观点、发现和研究,是作者的智慧结晶和劳动成果,一般而言,没有确有说服力的理由,作者是不希望别人(包括编辑)随意改动的。当书稿经过出版社三审,决定采用时,也说明编辑认可了书稿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出版价值,此时,编辑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消灭差错、弥补缺漏、统一体例、规范文字、提高质量等方面,对于书稿中作者的学术见解,编辑可以多提意见,多出主意,使书稿的论述更充分、更完善,涉及大段删除、增加、改动内容等实质性修改,均应由作者承担。

曾任人民文学出版社副社长的现代出版家楼适夷先生说过:“回想起来,作为一个编辑,在工作上,自己所发挥的权力,也是有点可怕的。我们好像一个外科大夫,一支笔像一把手术刀,喜欢在作家的作品上动动刀子,仿佛不给文章割出一点血来,就算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6]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一些编辑盲目扩大自己的责任边界,对作品内容随意增删调换,违背甚至歪曲作者本意,这是很不合适的,其结果是偏离工作重心,把编辑本应做和能做好的事情给耽搁了。

在加工整理阶段,如果编辑发现了审稿时遗漏的较大问题,必须与作者联系、沟通,以商榷的态度提出修改意见,请作者自行修改。如果涉及错误的政治观点,而作者坚持原观点,编辑只能暂停出版,绝不能含糊迁就。如果涉及学术观点,作者不愿意采纳编辑的修改建议,编辑也只能适可而止。原人民出版社资深编审刘元彦曾打过这样的比方:作者好比主将,有决定权;编辑好比参谋,不能代替主将做最后决定,只能出谋划策,供主将决策时参考。“参谋不竭尽智力,多方筹划,不是好参谋;多方筹划,主将不听便取而代之,也不是好参谋”[7]。在条件允许时,即使是文字性修改,编辑也最好知会作者。编辑必须清楚,编辑与作者虽然均为改稿主体,但二者角色定位不同,各自承担的改稿责任不同,只有各尽其责,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作品质量。

2.当改则改,改必有据

改稿是编辑最基本、最能体现其价值的工作。编辑改稿要对文字作修改润色,使表达准确;要改正不当提法和错别字等;要依据可靠权威的资料,订正引文、事实、数据等方面的差错……总而言之,编辑改稿不能放过一个疑点,不能遗留一处差错,当改之处则必改,不能以“文责自负”为理由敷衍、塞责。正如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桂晓风所说:编辑应“视质量为生命,视差错为仇敌”[8]

编辑发现书稿中的差错而不作修改,是失职,是没有履行“编辑责任”;而动笔修改前,编辑务必要谨慎查证,改必有据,切不可无知妄改。著名编辑家巴金先生说过:“要小心啊,你改别人文章,即使改对了98处,你改错了2处,你就是犯了错误。”[9]编辑改稿尤其要避免以下几种情况:原文有歧义,改后消除了这种歧义又产生另一种歧义;原文表述不清,改后仍不清晰;原文有语病,改后仍有语病;原文不错,由于粗心和知识局限造成误改。

笔者曾经看到一位年轻编辑这样修改一段文字:

原文:长江、黄河,从青藏高原上逶迤而下,不舍万里,奔向大海;珠穆朗玛峰巍峨屹立在世界屋脊,任凭狂风把头顶的雪雾洒向天边……

改稿(括号里为替换内容):长江、黄河,从青藏高原上逶迤而下,不(远)万里,奔向大海;珠穆朗玛峰巍峨屹立(,如)世界屋脊,任凭狂风把头顶的雪雾洒向天边……

这里的两处修改都失之无据。第一处,“不舍万里”的“舍”指休息、停止,“不舍万里”意为奔流万里不停歇。编辑不理解这个词,将“舍”误改为“远”,改变了作者原意;第二处,编辑将“世界屋脊”青藏高原和珠穆朗玛峰混为一谈,不仅改不误为误,还肢解了原文。由于编辑的知识局限,又未经查证,造成误改。这是编辑改稿的大忌。

3.尊重作者写作风格

每个作者都有自己的写作风格,“主要体现于作品的思路、文体的选择以及表达手法、语言文字的运用习惯等方面”[10]。拥有鲜明写作风格的作者,其作品也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因为他会很自然地将自己的思维方式、格调、品位、价值观、生活习惯等个人属性融入作品中,也由此赋予图书这种精神产品宝贵的文化价值。鲁迅先生认为,不能“改窜”作者的文章,否则文章“便失了原作者的自性”[11]。风格就是文章的一种“自性”。每个编辑也有自己的“自性”,在自己写文章时,尽可以发挥自己的“自性”;但是在修改作者文章或书稿时,就不能以自己的行文风格取代作者的风格。简而言之,编辑改稿应当尊重作者独特的构思和行文方式,尊重作者的写作风格和表达习惯,设身处地地从作者的立场出发,顺着作者的思路进行文字性更正、技术性规范,使之符合出版要求。

由于编辑和作者表达习惯不可能完全一致,编辑在进行书稿加工时难免遇到看似不太舒服的地方,譬如有的作者喜欢使用长句,有时不免因为顾此失彼而出现句式杂糅,此时编辑只需要把句式杂糅的问题解决了即可,不需要去“纠正”作者的表达习惯。遇到书稿中表达不连贯或逻辑不合理的地方,编辑要尽可能请作者来修改;如果由编辑修改,也要尽量顺应书稿的结构形式和作者的表达习惯。经验欠缺的年轻编辑,往往喜欢按自己的理解和表达习惯去修改书稿。譬如大量增删“的”“了”“着”等虚词,刻板地增加“既然……那么……”“不但……而且……”等关联词……满纸红字,过度修改,该改的改了,不该改的也改了,破坏了书稿的风格和“灵气”,也引起作者的不满甚至投诉。面对形形色色的稿件,编辑在文字加工中既要大胆质疑,更须小心求证,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和绝对的把握,否则宁可不改。如果编辑一味依照自己的口味偏好去信手丹黄,往往会适得其反。“优秀的编辑决不把自己的言语风格或语言习惯强加于人,在进行语言文字加工时总是尽量保留作品的原味,使改文与原作水乳交融,丝毫不露斧凿雕琢之痕。”[12]因此衡量一位编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视其能否把握好改稿的责任边界,守好边界不越位,履职尽责不缺位。

三、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说,边界意识是一种规则意识。边界意识能让编辑在改稿工作中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具有有限性与相对性,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不僭越他人的领域。编辑在传播先进文化、学术思想和科学知识等活动中肩负神圣使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编辑的精力和能力又是有限的,没有边界意识,编辑改稿就会充满随意性、盲目性,会做大量无用功,还可能衍生错误,误导读者,编辑个人的专业化发展无从谈起,图书的高质量出版更是难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4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12.

[2]谢冕.为“沙扬娜拉”送行[J].咬文嚼字,1998(5):23-24.

[3]傅憎享.啰嗦琐谈——谈编辑改稿[J].编辑之友,1985(3):81-82.

[4]金平.编辑改稿中的边界问题[J].出版科学,2011(4):35-37.

[5]黎洪波,利来友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4版)[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648.

[6]宋应离等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第4卷[M].郑州:大象出版社,1999:442.

[7]吴波主编.编辑是一门正在消逝的艺术[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3:108.

[8]《中国编辑研究》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编辑研究(2009)[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430.

[9]宋应离等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第3卷[M].郑州:大象出版社,1999:274.

[10]韩晓明.编辑加工的原则[J].出版发行研究.1995(3).32-35

[11]鲁迅.鲁迅书信集(上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6:43.

[12]郝荣斋.编辑语言文字加工的四个基本原则[J].中国编辑.2006(1).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