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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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

王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互联网和电子产品的发展使运用传统的证据思维和规则以应对通过网络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显得捉襟见肘。技术和立法等缺失造成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应用中的困境。本文通过梳理存在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 证明力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人的生产生活关系变得日益密切,也对诉讼的证据应用带来了革新动因。尽管我国自2005年陆续颁布了许多关于网上聊天记录和电子数据在司法诉讼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关于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应用仍然是司法认定乃至学界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一、网上聊天记录的特征

网上聊天记录的证据特征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传统电子数据无形性、易复制性外自己的特征。

一是自身内容形式的多样性,现有的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形式包括文字、语音、视频、图片、表情包等,用于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网上聊天记录可能同时包含多种的内容形式,并且可能需要多种内容形式共同发挥证明作用。

二是其在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日益复杂角色的特征。社交应用的使用度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迅速传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入更多的时间用于电子产品和网路社交软件,各种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网络得以实现,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频率和比例日益增高。

三是网络聊天记录的私密性较强。在用户的网络聊天空间里,涉及纠纷的记录内容可能并不连续,中间可能夹杂着其他涉及隐私的事项内容,在诉讼中对聊天记录进行调取时,可能容易造成对隐私的侵犯。

四是聊天记录的脆弱性。该证据的查取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状况等因素,加之,聊天记录非常容易被篡改,在鉴别技术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有效鉴别。

二、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应用中存在的困境

(一)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的立法缺失

我国电子数据的立法起步较晚,至今我国并未在立法上对司法实践中网上聊天记录的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作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该真实性往往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尽管认定基本从主体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角度出发,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导致不同法官因学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对同类网上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不一。此外,法官对认定方式的采取也有所不同。一部分倾向于从整体角度对网上聊天记录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另一部分则倾向于分次对该证据进行评价,且不同法官之间也存在不同分次方式。

(二)网上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强弱认定偏差

从实践上看,对于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法官主要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判断。

就其真实性而言,网上聊天记录其本身的易篡改和删减特征,使得无论是司法实践对其真实性持怀疑的偏见态度。目前来看,我国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较少,加之技术的不完备使即使通过高成本的鉴定手段,也仍有可能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因此,许多法官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时,出于诉讼效率等各方面考虑,往往采取简单甚至敷衍的认定程序,并大概率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若该类证据系案件关键证据,则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结果的偏差。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立法通过相关法律的订立和修改,赋予了网上聊天记录的合法地位,但立法并无就该类证据的取证手段做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搜集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不得违反法律的方法为前提。但具体到网上聊天记录来看,因该类证据涉及的隐私性较强、证据取得的技术性要求高,单靠该项规定并不能足以保证该类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依现行民诉法的规定,由于侵犯隐私权,该类证据就有可能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这实际上属于立法缺失导致的证据合法性与案件相关人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网上聊天记录在质证中的困境

网上聊天记录技术性强的特点对相关的取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要求,且难度同样存在于质证环节。质证的顺利进行要求质证双方对证据的认知程度和辨识能力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但由于质证人员和法官对该知识和技术的熟知程度良莠不齐,该类证据质证的功能并不能够有效发挥,且目前我国立法同样并未对该类证据的质证技术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有效质证。

三、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证据的相关完善建议

在互联网来袭的车轮下,当前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在正视上述困境的基础上,以制度完善缓解或者解决该种问题。

(一)完善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规则

真实性的认定包括取证、质证、认证三个方面。

在取证方面,可以通过规则设定以促使当事人采取保全的方式保障该类证据取证的真实性。如通过保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保障该类证据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证据因人为因素被污染破坏。还可以利用社交软件平台来保证取证时的真实性。社交软件平台的专业性、中立性以及对证据亲密性都使得其在对该证据进行维护和保存时具有天然的优势。

在质证方面,可以建立借助第三方技术性证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关于该类证据真实性的陈述制度,以保证质证环节的顺利运行。该制度下的第三人证人必须具备能有效甄别、保存、运用该类证据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只有在符合这种资质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适格的证人。

对网上聊天记录的认证,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是从主体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角度进行判断。本文认为,证据的形成包含了生成、储存、收集和传送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关乎证据的真实性认证,因此任何环节都不可偏废。在生成环节中,涉及社交软件后台遭受非法入侵导致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法官对该环节的认证除了需要考虑主体是否真实外,还需要考量软件后台是否正常运行等。对存储阶段的司法认证,应当充分考量储存介质的稳定性和合理性,确保证据存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认定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在收集环节,应当注重收集的过程的合程序性,只有在证据取得符合法律要求时,采具备其真实性的认定条件。传送环节也不可忽视,此环节需要在专业人员对该类数据证据在传送过程中是否遭受外力等非法因素干扰进行审查后,司法人员才能明确认证该证据在传送环节中的真实性。

(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近些年,诸如德国法国,其应对具备科技性较强的证据均采取了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改革模式,核心在于通过设立单独的专家证人,对鉴定人出具的电子数据类证据鉴定书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就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而言,尽管我国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并未针对其在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如何适用。故,应建立起网上聊天记录中专家辅助人义务和职责体系。具体到网上聊天记录来说,即应当充分鉴定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属性、来源、时间等方面,同时在质证中,专家辅助人有权且有职责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相关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发表意见以及质疑和反驳。

(三)完善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完善角度来看,为了充分保障网上聊天记录在我国司法中的合理合法适用,可以分三次层次进行。一是应当对相关立法体系进行完善,,为了进一步对网上聊天记录的司法适用进行完善,有必要在明确相关立法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客观实际情况,并借鉴吸收先进立法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关于网上聊天记录证据的法律体系。二是在具体层面对相关制度做详尽补充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该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等方面,保障各级法院在面对同一证据时做出相同的判断结果,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将“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应用到该证据适用过程中,可以考虑推广地方司法局实施的网络司法监督模式甚至引入区块链技术。

参考文献

  1. 李胜希:《网上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研究》,2019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晏夏:《民事诉讼中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西部学刊,2018(9).

  3. 青措加:《论微信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法制与社会,2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