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一体化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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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一体化的研究

房仁祥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一、欧洲专利一体化的背景

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概念不是近期提出的,早在欧共体时期,各成员国就有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设想。只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因此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欧洲各国订立的国际或共同体内部条约为标志。起到奠基作用的是《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各国参照公约修改了本国的专利法中关于取得专利的“三性”条件、实质或部分审查要求、专利申请的形式要件等内容。

在欧盟机构、各成员国及相关利益方引发了一场关于欧共体专利领域新举措的广泛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欧委会于1999年草拟了《通过专利促进创新——共同体专利及欧洲专利制度后续工作文件》,设计了共同体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欧委会于2000年8月1日正式向欧盟部长理事会递交了《共同体专利法》立法提案,正式启动理事会的决策程序。2000年8月1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正式向欧盟部长理事会递交了《共同体专利法》立法提案,由此翻开了欧洲专利一体化进程中的崭新一页,并正式启动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随后,该提案也得到欧洲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内部市场委员会等机构的支持,但最终被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否决。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设立专利法院的问题再次峰回路转,在法律上取得一定的突破。《里斯本协定》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修订,使之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先实行专利统一计划。2011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通过欧盟统一专利体系方案,这向实施全欧盟统一的专利体系迈进了一步。

二、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必要性

欧洲专利一体化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欧洲国家的贸易往来、经济发展、技术转移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然而,欧洲专利产生后的司法保护问题仍由各国自行规范。因此,欧洲专利诉讼由各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审理,由于种种原因,引发出“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以及诉讼费用高昂等各种问题,为欧洲专利制度的统一及其功效的发挥设置了诸多障碍。

依据目前的欧盟专利法,一项欧洲专利一经产生,其保护主要诉诸欧洲各国的国内法来实现。然而,由于各国法院体系不一、适用法律各异、法官的素质和训练经历不同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同一案件在各国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审判结果。从法学上看,这种同一案件得到不同审判结果的状况不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从经济学上看,它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因此,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实现实属必要。

三、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最新进展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欧洲各国一直在探索专利一体化的道路。然而,欧洲专利诉讼仍由各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审理,为欧洲专利制度的统一及其功效的发挥设置了诸多障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解决了上述问题,实现了欧洲专利审判的一体化,对欧洲经济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2009年,设置欧洲与欧盟专利法院的计划重新提起,虽在欧盟法院受挫,但在欧盟25国的努力下,重起炉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建立欧洲的统一专利法院。

1.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早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初期,就有人意识到专利制度统一的重要性。于是在1959年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问题。几经周折后,欧共体成员国于1975年12月在卢森堡签订了《共同体专利公约》,并于1989年12月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然而该公约因荷兰、爱尔兰和丹麦三国没有批准而未能生效。20世纪末,随着欧洲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专利的地域性日益成为欧盟内部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创设共同体专利制度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7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发布《通过专利促进创新:欧洲共同体专利和专利制度绿皮书》,指出除极个别领域如法国的高速铁路和GSM移动电话外,欧洲在很多科技领域已经落后,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专利制度来保护和促进创新。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最终形成一份《欧盟专利审判权协议草案》并付诸讨论。然而,该草案很快被否决。随后,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重新草拟了设立《欧洲与欧盟专利法院的草案》,并于同年7月6日将该协议草案交到欧盟法院审理其合宪性问题。2011年3月8日,欧盟法院发表意见,认为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该草案不符合欧盟法律。至此,设立欧洲与欧盟法院的美好愿望再次落空。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设立专利法院的问题再次峰回路转,在法律上取得一定的突破。《里斯本协定》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修订,使之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允许其他25个成员国根据所谓的“强化合作机制”先实行专利统一计划。于是,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5国得以另起炉灶,继续商谈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问题。2011年3月10日,在统一专利领域实行强化合作的提议得到欧盟理事会授权。

2011年4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条例的建议》。

2011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通过欧盟统一专利体系方案,这向实施全欧盟统一的专利体系迈进了一步。

2.欧洲单一专利制度

2009年12月4日,欧盟理事会采纳了欧盟委员会得出的关于更强大的欧洲专利制度的结论,该欧洲专利制度将在整个欧洲领土内建立统一的专利保护。根据被提议的欧盟统一专利规则,发明者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单一的专利申请并指向欧盟,即可在所有欧盟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按计划建立的统一专利将由欧洲专利局按照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欧洲专利一样的程序、标准和规则对其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来授予专利权。当专利在整个参加了统一专利计划的欧盟成员国的领土内获得统一的保护时,与其他专利的区别体现在授予专利权后的阶段。因此,如果欧盟统一专利法规获得通过,专利所有人就不再需要到每个欧盟成员国对其欧洲专利申请生效来获得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虽然欧盟就统一专利法规的实质性内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翻译制度并不是欧盟统一专利法规的一部分;因此,有关翻译制度的第二个法规必须获得批准。在考虑可能的翻译需求的各种选择后,在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翻译制度的提案,该提案中的翻译制度与2008年5月23日通过的共同体专利规则的翻译制度是相同的。欧盟委员会选择这种翻译制度是因为它的简单性和成本效益。该欧盟统一专利翻译制度需要申请人用英语、法语或者德语(欧洲专利局的三种官方语言)提交专利申请。

为了克服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反对,在2010年12月14日,在12个欧盟成员国的请求下,欧盟委员会提议应用欧盟加强合作立法程序,该程序允许在所有27个会员国都不缺席的情况下通过欧盟立法。随着另外的13个欧盟成员国也提交了加入该加强合作程序的请求,在2011年3月10日欧盟理事会授权25个欧盟国家在彼此之间建立单一专利保护地区并建立更强的合作。

2015年5月5日,欧洲法院就欧盟理事会启动“强化合作程序”的两份具体实施条例是否违反欧盟法律作出裁决,认为实施单一专利制度较于传统欧洲专利能够实现专利法律适用以及专利保护上的统一性,并不违背欧盟现行法律。加上之前2013年4月16日欧洲法院裁决认为欧盟理事会批准在欧盟25国范围内启动“强化合作程序”的做法也符合《欧盟运作条约》的框架。这标志着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设立终于由理论走向了现实。

作者简介:曾熙(1995.09-),湖南人,湘潭大学,研究生在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