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中的解释学循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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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中的解释学循环

王小婧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

任何人文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解释学循环这一重要的方法论的支持。即部分的理解依赖于整体的理解,而对于整体意义的理解又必须以对部分的理解为基础。本文以法律思维为立足点,结合司法实践,举例说明了解释学循环在法律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关键词:解释学循环司法活动整体与部分

一、解释学循环与司法活动

解释学循环是马丁·路德及其追随者从古代修辞学的方法中发展而来,用于解释圣经。此后发展成文本解释的一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于文本整体意义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文本各部分的理解之上;同时,对于文本各部分的理解,应当注意从文本整体意义出发而完成。

完成解释学循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前提。第一,组成文本整体的部分即使孤立存在也有其相适应的意义。只有各部分存在且可能存在不止一种相关意义时,才会对解释者产生影响。第二,解释者对于部分文本的意义有初步的理解或先见。第三,各部分文本在整体上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的可以为解释者所解释的整体意义。

司法活动,作为将特定的法律规范运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裁判过程,无论是发现事实,还是去寻找法律规范,都属于解释学的范畴。法律法规是大前提,事实证据是小前提,司法裁判则是将大前提适用于小前提而得到结论的一个解释过程。而无论是大前提中的个别法条与整部法规,亦或是此部门法之于整个法律体系,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在大前提中更是存在着法条竞合这样一种“先天性的”部分与部分间的矛盾存在。在小前提的解释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整体事实与部分事实、单一证据和证据链等需要以解释学循环来恰当处理的矛盾存在。由上可见,整个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的证明,都离不开解释学循环的支持。

二、司法活动中的解释学循环

(一)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单个法条必须与整部法律规范、与其所在部门法、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整体的原则与精神相一致。

众所周知,各国法律都是以金字塔形存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法律的最顶层,有着最高的法律价值。其下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存在。而不同法律与整个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时也正是解释学循环产生作用之时。

“‘循环性’意味着在某一法律系统的等级中高级规范不仅决定着低级规范,而且它们转而也由低级规范所决定。”有原则就有例外,在法条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语句,一部法律不可能只规范某一种法律关系,同样,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由单一的法条或法典去加以规定。在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时不能仅仅着眼于单一法律部门,还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去运用,融会贯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整体的价值大于或重要于部分,我们还应当把握主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以便确定主要使用的法律,得到最公正最合理的法律解释结果。

(二)部分事实与整体事实之间的循环

司法过程中,案件是一个完整的事件,而法律所规定的往往是将事件的关键部分提取抽象总结出的独立的各个要件。因此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为了适用法律,往往需要将现实生活中一个完整的事件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片段,以此来与法律规定的各要件进行一一比照。如果各个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则推定案件的整体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践中,虽然当事人所叙述的是完整的故事,但是证据方法所能够证明的,往往只是一个个相关的故事情节,是事实的点,而不是事实的线,更不是事实的面。因此,法官还须在这些事实的点和完整的故事之间展开解释学意义上的循环。首先要看这些点穿在一起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故事以及这个故事与当事人所叙述的故事是否能够实现一致;然后要从当事人所叙述的完整的故事出发,看这些点是否构成完整的故事的一个部分以及其中是否还有漏洞与矛盾。只有最后确定的事实整体与事实的点之间以及事实的点与点之间实现了相互衔接,法官方能形成心证,此种解释学意义上的循环也才能圆满结束。

(三)单个证据与整个证据链

司法工作者在进行裁判时,在对案件各待证事实所做的举证中,整个证据链的证明力的大小、有无,并非所有单个证据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每个单独证据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一个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链。而在达到此证明力之前,司法工作者首先应当着眼于每个单独证据,确保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当每个单独证据真实客观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以其形成的整体证据链的真实客观性。在从部分到整体的基础上,在从整体上分析整个证据链之间有无矛盾、冲突,是否存在证明漏洞等情况,以形成一条足以使法官信服的完美的证据链,形成自由心证。

(四)司法工作者之先见

我国的法律解释为演绎型法律解释。即从一般到特殊,由法律工作者找出法条适用于所面对的司法案件。

先见是是理解与解释的起点。演绎型的司法活动要求法律工作首先必须对法律条文有一个事前理解。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往往是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有了一个大概的理解后,在法律中寻找到可能与之对应的法条。在找到法条后,将案件事实与法条规定的要件一一对应,寻求大小前提之适应。对嫌疑人相当不利的这种有罪推定,再找疑点进行排除的办案方式,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与时间,而其前提则是“先见”,无论是对法律规范还是对案件事实的前理解结构,都已经说明了在案件处理的一开始,就已经开始了循环。

三、法律工作者之自我完善

任何学科都离不开方法论的支持。

法律只是纸张,只是文本,真正要将法律运用于社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各种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能动性解释。法律工作者提升自我修养,不断自我完善,对自己可以更好地工作,对案件相对人可以使其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对国家对社会的和谐及长治久安都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掌握解释学循环的基本理论,可以使法律工作者形成符合一般认知的先见,同时更好地解释法律、运用法律,产生积极作用。

四、结语

也许在我们学习工作中会遇到疑难复杂案例,而我们运用了解释学循环解决了它而毫无察觉,但是随着理论学习的不断加强,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会发现解释学循环一直在我们身边。当我们总结自己的工作方法时,会发现它一直是我们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刑事、民事、行政无一例外。发现方法,总结方法,方能精益求精。

【参考文献】

[1]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9页。

[2]段厚省:《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载于《南京师大学报》,2012年第1期40页。

[3]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4]高宣扬:《解释学简论》,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8页。

[5][德]狄尔泰:《诠释学的起源》,洪汉鼎译,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