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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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陈佳

身份证号码:44058319880617XXXX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但同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入手,提出了系列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以期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然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势必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做的不到位,冲击了传统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当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并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消费和利用的信心,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电子商务因为双方交易是在网络进行,交易双方对彼此信息的了解度可能不是真实的,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消费者因对商品信息了解不够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商品的虚假信息,因为在互联网交易商,是由经营方将商品信息透露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法真实看到商品,消费者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处于弱势,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有的经营者就是利用互联网商品信息的不全面性和不公开性,刻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以各种手段让消费者购买产品,但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其实跟商家描述的情况大不相同[1]。还有一种情况是商家对商品信息的披露并不全面,经常遗漏重要的信息,包括产品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具体成分等,如果不经提醒,消费者不会主动去询问这些商品信息,这也妨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二)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不论是线下消费还是线上消费,消费者对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网络的开放性,但开放性的网络给个人隐私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给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不少购物网站,都需要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密码,甚至还包括个人喜好,消费倾向等,只有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交易操作。但是作为购物网站和网店,是否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这些个人信息,我们不得而知,同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和风险也极大地增加。另外,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等活动时,也会不自觉地暴露自己的IP地址、浏览踪迹等信息,这些都可能成为网上个人数据被随意窃取、传播及倒卖的隐患。甚至有的电子商务商家在邮寄商品时,把购物人的信息和商品信息都公布在快递单上,严重暴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隐私[2]。

(三)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得不到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能相距很远,退换货的成本较高,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因退换货而产生的路费、运输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并以此阻碍消费者的行使,再加上有的消费者认为几十块钱的商品,退货还要运费,为减少麻烦主动放弃了退换货权,这在无形中影响到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还有的商家设置了退换货的前置条件,比如包装拆开后不能退换货,试穿试用后不能退还后,或者要由消费者承担证明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经营者才同意退换商品。而消费者若要证明收到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精力和条件上都很难做到,使得消费者行使其退换货权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二、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法律的出台和颁布实施一般周期较长,而且法律规范一旦实施,其修改完善程序较为繁琐。在一套完整法律体系建立之前都会制定许多相关制度来约束行为,电子商务领域也不例外。一方面应从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入手,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经营者。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原先的实体商品,到服务、旅游等方面拓展,有关部门首先要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哪些是允许经营的,哪些是不允许经营的,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资金、场所等要素也要在线下一一确认,如果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律不准进入电子商务市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是从源头上控制电子商务交易,降低不良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欺诈交易行为的产生。同时,要从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信誉评价系统入手。经营者的信誉评价体系,可以给消费者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帮助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适合的卖家[3]。目前经营者的信誉等级多由商品销售数量和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评价累积,这种评价体系属于一种非授权类的信誉评价,由此也引发了不少“买好评,买皇冠”的虚假操作,而且对于初期经营者起步经营十分不利。应逐步建立起客观、官方、公正的评价体系及评价机构,并且定期根据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进行更新排名,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户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增加经营者失信经营成本,在使不良经营者无处遁形的同时,极大的鼓励和扶持资金足、信誉好的新兴经营者加入,扩展消费者选择空间,提高交易成功率。

(二)建立系列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的默认模式是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在收到款项之后才给付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中先付款,处于一种十分被动和危险的地位,迫切需要寻求经营者提供可信服的保障支持。“支付宝”是较好的一种经验与平台,它是将消费者的钱款暂时汇到支付宝平台,由平台进行保管,双方交易完毕后,再由平台把货款付给卖家,或者退款给买家。而且,支付宝对信誉较高的买家一般有“先行赔付”“快速赔付”的操作,能够快速保证买家的利益。然而由于这种交易模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所以仍有少数不良经营者不通过安全交易平台交易,强制消费者通过微信、QQ、或者银行汇款等方式付款,这样增加了消费者消费风险,使得选择此类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另外,经营者有建立网络防护体系防止黑客入侵、保护消费者登记的隐私信息不外泄的义务,一旦发生消费者所登记隐私信息外泄而受到侵害时应追究经营者相应的法律责任[4]。

三、结语

对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来说更是如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的法律制度,才能够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乔煜.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法保护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46-47.

[2]李博群.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J].调研世界,2015(1).

[3]李四林,李雯.基于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消费者权益探析[J].理论月刊,2010(8):96-98.

[4]常梅.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2):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