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 2

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徐明陈红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项目来源:广东省品牌专业建设资助项目(2016gzpp016)。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为促进我国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起到重要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还存许多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工程质量监管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入创新探讨。本文试图对当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全面的认识,并找出其实际执行的一些问题,就这些问题探讨相关的改进对策,希望能对当前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建设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财务管理中心地位的确立,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组织,对国内企业而言,已置身于国际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中,因此,如何提高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重点探讨目前建筑行业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为企业进一步提高工程预算管理水平提供基本的依据。

1.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只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1.2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2.我国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工程质量的鉴证市场

在一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为实际的偏差或者是设计的误差,造成施工阶段设计需要更改,所以也因此导致了工程预算的准确性出现偏差,但是工程项目理想的做法是应该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额度的审批程序,其工程造价的控制该按批准的投资额度,把工程建设实施中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实际发生额度控制在限额以内,强调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严格地监控。但很多建设单位急于开工,或者是赶工,没做好必要的准备,对施工中的工程随意改动,而且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进行科学性分析,这样势必会造成工程预算管理的混乱,而导致工程预算成本的增加,然而这种增加是应该完全可以通过预先充分的预算管理准备而避免的,因此充分而科学的预算管理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2.2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规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给工程质量监管带来许多问题,在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控、社会评价“三位一体”的质量责任体系等方面不能很好地给予法律支撑。

3.优化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对策

3.1建立工程质量“三项”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许可制度、工程质量责任期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

3.1.1工程质量许可制度

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工程资质的同时,必须要具备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能力和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几年来收到明显效果,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是对提高企业质量自控能力,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力促进。

3.1.2工程质量责任期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期应分三个阶段:

(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是指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各方主体承担责任;

(2)保修期的质量责任,是指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方主体承担的责任;

(3)有效使用期的责任,是指建筑物在使用寿命年限中,发生结构安全性的质量问题,由各方主体承担的责任。同时建立建筑物达到使用年限责任免除和告知制度。

3.1.3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先进的国家已实行多年,我们国家这几年也进行探索,搞了一些试点,但缺乏总结提高。实施工程质量保险能够实现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合理转移质量风险,提高社会监管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全面提高。

3.2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

加快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建设刻不容缓。加快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多年来,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建筑活动监管,当前最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完善的有效监管手段、机制和体制。研究制定《工程质量法》,我国其他产品已有相关产品质量法,唯独建筑工程这个最为特殊的产品没有,仅靠行政手段监管,管理成本太高。虽说这几年工程质量形势相对于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低劣质量的“垃圾建筑”的存在,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是惊人的。从法律层面上注重建立一套现场与市场监管的联动机制,解决管理脱节的问题。建筑业的管理,它的起点和归宿是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产品。加强技术法律法规的修订,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应大力推动科技进步,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工程质量全面提高。

3.3组建第三方工程质量评审机构

组建一批具有公信力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鉴定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划定保修内容的缺陷责任,从而明确经济责任,结束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争执。在保修期内确实因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或遗留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因建设单位各方面使用不当,造成建筑物功能损坏的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由于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先由施工单位协助维修,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先承担,建设单位分别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结论

建筑物在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是归咎于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最佳的方法就是在施工阶段做好质量管理,从源头上断绝质量问题。这就需要施工单位的自觉,还有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督。当然在交付使用中不出现质量问题也是不可能的,那么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首先业主要有维权意识,有些业主认为是自己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自己来解决。所以我们业主在规定年限内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找施工单位反映。当然有些施工单位的保修服务不够及时甚至想不了了之。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其义务,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造成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层出不穷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因为质量问题业主和施工方发生的争议,国家也推行了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一些制度。尽管这些制度还存在缺陷,但还在不断的完善中。

参考文献

[1]舒德成.浅析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环节管理[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2(04)

[2]工程质量“管”“监”脱钩如何[J].中国品牌与防伪.2013(11)

[3]韩伟国.谈设计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4(13)

[4]梁有德.论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