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谈判与农民权益维护的实证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 2

征地补偿谈判与农民权益维护的实证分析

毛志强

河南省潢川县自然资源局河南潢川465150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利益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有些甚至成为农村群体事件爆发的导火索,征地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征地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群众期望不匹配、征地补偿款分配不透明或不公平,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中涉嫌违规违法和调整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等。伴随房地产市场繁荣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市场价格信号和与农村征地相关的信息传播日益迅速,失地农民开始质疑地方政府征地行为与补偿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征地冲突愈演愈烈。对此,文章主要针对征地补偿协商与农民权益维护的实证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权益维护;征地协商;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土地财政;利益博弈

引言

经过实际调查发现,各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均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以存在合理范围的征地协商,例如我国很多地区就存在许多通过征地商讨农村范围拆迁补偿和征地安置途径的事例。只是有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欠缺将征地协商机制作为正式制度固化的决心。被征地农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利益抗争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在农民利益觉醒压力下采取的各种体制内外制度创新表明,现行普遍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考虑公共支出建立以土地市场价值补偿为标准的终极改革目标,适时进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创新,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有效减轻我国耕地保护的18亿亩红线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促进社会和谐,减少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隐患,有效改善农民群众与干部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缩小城乡二元差距,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征地协商,是指被征地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就农村土地征收、主要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同地方政府进行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征地协商的地点和形式不限,通常采取村组会议、入户协商或深入田间地头个别协商等多种方式,灵活性较大,具有随时、随地、随机和广泛的特点。在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可以选择合法、违法或者不征地。违法征地的典型表现是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信息不公开,采取行政干预等强制手段及征地补偿款滞后发放等等。被征地农民行为模式可以选择接受和拒绝,在拒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利益维护,利益抗争的主要方式就是阻挠征收、越级上访或者通过集体静坐示威、阻碍交通、暴力对抗地方政府部门等。被征地农民采取激烈的方式进行利益维护,往往会给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产生较大的干扰和麻烦。为了缓解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间的矛盾,地方政府可能在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体系内让步部分征地利益。认为这种让步主要受如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地方政府的认知程度。地方政府的认知主要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府管理理念、政绩评价导向及地方政府之间博弈、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友好程度等因素影响。另外,倘若有些地方曾经因为农村土地征收发生过群体性事件,再次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时,地方政府往往会不自觉地对征地政策进行调整,以期通过利益的让步稳住喜爱惹事的个别农民,避免因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而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这种效率或形象的损失很难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积极让利来补偿,考虑影响项目工期和时间的机会成本,更多的是考虑越级上访、尤其是进省进京上访的地方政府政务考核的一票否决压力,不得不向被征地农民让步部分利益,以此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二是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与农村土地征收协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协商对象可能是地方政府,也可能是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和机构。因为被征地农民施压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和机构时,他们往往会从地方政府那里需求帮助。因此,可以把这种征地协商归结为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商。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协商的意愿主要受征地补偿和征地安置办法接受程度的影响。

2.计量回归分析与讨论

通过对多个城市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可知,解释变量征地协商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理论假设得到验证。从边际效应来看,农村土地征收协商的存在使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超出地方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水平的概率提高36.1%,可见,征地协商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影响非常明显。统计回归显示,涉及征地拆迁较普通农村土地征收而言,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倾向于超出地方政府制订的补偿方案,就边际效应而言,房屋征地拆迁获得的补偿水平高出地方政府拆迁补偿水平的概率增加20.6%[1]。从征地协商的视角考察,面临房屋征地拆迁时,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必须通过房屋产权所有人签字同意生效,地方政府绕不过房屋拆迁农户,因此,基层乡镇干部必须一家一户上门与被拆迁农户进行拆迁协商,就房屋拆迁补偿水平、住宅安置办法等问题进行商讨,通过拆迁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办法一般比事先征地方案更有利于被征地农户。但是,除去征地协商外,还有许多别的因素影响房屋拆迁补偿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水平,譬如被拆迁农户人口多而房屋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小的家庭会因此得到更多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年的儿子如果超过两个或以上,可以实行分户安置处理。征地拆迁普遍实行奖励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签约奖励和按期财物搬迁奖励等,旨在尽快完成同被拆迁农户的协议签订,并鼓励被拆迁农户尽快搬出原有居住的房屋。实地调查发现,各地涉及征地拆迁的事例中都有被拆迁农户激励措施,在规定日期内同地方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处搬迁的被征地农户均会获得几千元至十几万元额度不等的奖金。本研究的Logit计量模型回归分析中,控制征地协商这一影响因素后,征地拆迁因素依旧显著,且系数为正,这就表明即使不考虑征地协商因素的影响,没有征地协商,征地拆迁较农村土地征收而言,被征地农民获取的实际征收补偿普遍超出地方政府补偿方案的概率更大。被征地农户家庭特征变量中外出务工、人均收入水平、家庭村干及村组大姓统计显著,且系数明显为正。其中,被征地家庭中有村干部的农户获取的土地征收补偿实际水平高出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概率提升29.8%,被征地农户户主姓氏是村组大姓获取的土地征收补偿实际水平高出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概率提升14.1%,被征地农户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农民获取的土地征收补偿实际水平高出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概率提8.25%,被征地农户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获取的土地征收补偿实际水平高出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概率提0.203%。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即使没有征地协商,也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地方宗族势力的作用[2]。

结论

文章主要针对征地补偿协商与农民权益维护的实证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中.我国征地制度:问题、成因及改革路径[J].理论探索,2017(2):105-108.

[2]洪开荣,黄启斌.互动公平理念下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分析[J].系统工程,2018(7):15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