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治理问题及其控制技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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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治理问题及其控制技术

赵惠峰

关键词:噪音污染;治理问题;控制技术

人在情绪上所出现的烦躁现象大部分原因是由噪音引起,这会给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威胁。噪音可以说是一种令人讨厌以及烦躁的声音,其强度以及频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不规律杂乱组合的基础上形成一种远远超过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声音。噪音会对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以及生活造成较大的干扰,因此必须在不断提高重视程度的基础之上借助先进技术对其进行解决,这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城市噪音污染的源头

在近代工业较为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环境污染现象也在随之加重,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可对噪音的产生进行直观体现,下面我们对其进行仔细分析。

1.交通运输噪音

交通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建设项目对城市发展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是环境噪音也是城市交通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种噪音污染对城市高速发展目标的实现有较大的阻碍。

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大力推动之下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也得到普遍提高,居民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可对其进行直观体现,城市道路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承受巨大的压力,市内高架路也是在此种背景之下呈现出一种进一步延伸的状态,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发动机、喇叭以及轮胎摩擦路面都会造成噪音的出现,这种噪音具有范围广以及干扰大的特征,市民的日常工作以及生活会受到交通运输噪音的直接影响。

2.社会生活噪音

市区街道商店促销叫卖声、娱乐场所的嘈杂声,酒吧喧闹声都属于社会生活噪音,每个人几乎都受到上述噪音以及集会高音喇叭,家电、音响卡拉ok等噪音的直接影响与困扰,注意打麻将以及房屋装修等声音也在上述范围涵盖之内,部分邻里之间甚至会因为噪音闹出不愉快事件,这可充分说明生活噪音对我们的影响程度。

3.城市施工噪音

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属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这也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实际进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时我们需要实现对动力机械的使用,在使用大量动力机械的同时会导致原本安静的场所逐步被噪声所污染,部分施工现象与建筑群之间距离较近,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露天作业是施工机械使用的主要形式,因此四周并没有遮盖物,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高空作业是起吊以及安装工作不可避免的一种作业形式,因此施工现象的声音明显具备的特征为突发性、冲击性以及不连续等。极大程度的加大人们出现烦恼的概率。

二、城市噪音污染的防治

1.建立统一的噪音污染防治机构

从环保部门管理体系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设立噪音污染防治委员会是中央层面从现有的环境保护部这一职能部门所下设,主要是对相关的政策以及法规进行制定,注意主要是针对噪音污染进行,这对各级单位统筹协调噪音防治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这对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也提出全新的要求与挑战,首先是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对噪音污染进行防治。在实际规划具体的噪音工作时基层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所制定的宏观政策法规,同时注意结合地区实际。

各级所设立的协调机构之间关系为隶属关系,下级协调机构具体工作需要在上述协调结构指导的基础上进行,由国务院直接指导的唯一部门是中央噪音污染委员会,其他协调机构的直接管理者为地方政府,最终促使“整体协调”的效果得以顺利完善。

上述条件得以满足后,在实际针对相同问题时我们就可实现对类似功能以及业务范围的相对集中,在管理过程中只需要一个部门,职责交叉以及多头管理等现象可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避免,并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促使行政成本目的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传统工作模式中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可在这一过程中有效改善。

2.对各基层管理部门明确其相应管辖权

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噪音污染源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有时可能还会出现同一噪声污染源规定了两个行政主体进行管理的现象,而且作为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普通民众,有时确实难以区分该类噪音污染的管理主体究竟为哪一个。

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对《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在新法中以明确的形式将各部门职责加以落实;二是在有管辖权的各个行政部门之外确立一个专门信访机构,主要工作以接受群众对生活环境中的噪音污染的举报为主,由该机构对群众所举报的噪音污染进行分类,由该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移交,并明确告知举报群众该举报案件应当交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该案件的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期限限制,到期前必须发回有关处理意见,信访机构进行相应备案,同时由信访机构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群众。

这样不仅能够让民众对噪音污染的投诉更加便捷,还令各个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避免了遇到问题相互推诱的情形出现。一旦有问题发生,也能够迅速找准整个程序链条当中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具体问题,也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噪音污染防治中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噪音污染防治工作中给予环境保护机关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权利和地位是有重大的意义。为保障环保行政主体的依法合理的行政,全面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支持。完善噪声行政复议的制度,还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工作压力。

笔者设想的噪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在于噪声行政裁决不能够满足相对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前提下,所采取的解决噪声行政纠纷的方式。与普通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噪音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主体可以为建立的独立噪音行政复议机构。该复议机构为暂时性机构,针对不同案件可以由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高级律师、大学教师和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来自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组成。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保证噪音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民主和科学。同时能够使复议机构避免受到其他行政主体的非法干预,确保了独立性。

4.隔振减振技术

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的传播途径分为两种,一种为空气传播,称为空气声;一种是有生源激发固体的振动,这种振动是以弹性波的形式进行传播,可通过墙壁,地板,机体表面等进行向外传递噪声,即为固体声。固体声的传播性能强,随着距离的增加噪音也随之减弱。对于那些因基础向外传递振动而产生的固体声,可采用隔振的方法进行控制,而对于机体表面振动向外传递的噪音,可使用阻尼减振的方法。

结语: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区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尤其是车辆喇叭噪声、商业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最大可能的减轻噪音污染对人类健康与工作生活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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