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导游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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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兼职导游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潘伟董志文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青岛266071

摘要: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用工制度,其中一些规定对兼职导游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兼职导游的归属、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导游的薪资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分析兼职导游构成现状及新法对兼职导游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试图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兼职导游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兼职导游影响措施TheInfluenceProducestotheamateurishTourGuidesbytheNew“LaborLawofContract”andtheCounterMeasures

PanWeiDongZhiwen

Abstract:OnJanuary1,2008promulgatestheimplementation“WorkLawofcontract”,furtherstandardizetravelagencysemployinglaborsystem,somestipulationshavethedirectinfluencetotheamateurishtourguides.Howtotakeeffectiveactionstosolveamateurishtourguidesbelongsto,signlaborcontractwithamateurishtourguides,concurrenttourguidessalaryproblemsandsoon,worthofthinkingdeeply.Firstanalyzesthepresentconstitutesituationofamateurishtourguidesandthenegativeinfluencewhichproducestotheamateurishtourguides,andattemptstoproposethecountermeasuresfromfouraspects:thetravelagency,thetourguideServicecompany,thetravelingAdministrationdepartmentandtheamateurishtourguidesthemselves.

Keywords:LaborlawofcontractAmateurishtourguidesInfluence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11-03

按照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旅行社应与导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工之日起一年内都没有订立,那么就视为旅行社与导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导游的工资、社保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因为新法规定,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给予经济补偿,新法将促使挂靠、兼职导游转为以事实用工为主[1]。新法实施后,旅行社因用人成本的增加难以雇佣太多专职导游,众多兼职导游将面临失业,另外旅行社如何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是新法出台以后旅游行业须考虑的问题。

1.兼职导游构成现状

近几年,旅游市场竞争激烈,为获取利润旅行社之间开始展开恶性竞争。低价格竞争使大部分旅行社不愿意负担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转向聘用大量兼职导游。兼职导游没有底薪,靠拿差费(出团时按天数计算的收入)获得收入,所以在同等专业条件下,旅行社自然愿意聘用兼职导游。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截至2006年9月,我国拥有导游资格证的人数达47.27万人,执业导游人数达32.05万。其中专职导游与兼职导游的比例是4∶6。可见,我国导游中的挂靠和兼职人员比例相当高。

按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可把兼职导游员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他们以导游为主要职业,但不属于某家旅行社,而是为多家旅行社服务的导游员,又被称为自由职业导游员。第二种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包括退休、退养人员以及有正职的人员。第三种是无权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如在校学生。属于第一种的兼职导游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和任何社会保险,而他们正是导游中最需要被关心的人群,他们的数量占到兼职导游的50%以上[2]。

2.新法对兼职导游产生的消极影响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各行各业可能都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旅游行业中,从长远看,新劳动法的实施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对于社会上众多的兼职导游来说,可能会受到最直接的冲击。因为,新法的实施会使旅行社的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从挂靠、兼职转为以事实用工为主。

2.1旅行社与少数优秀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更多兼职导游面临淘汰。旅游行业淡旺季明显,极具行业特殊性,在国际上,导游一直以自由职业为主。这次新法实施后,导游变成了非自由职业。如果一定要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兼职导游被淘汰在所难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导游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每个月可以领到工资,享有正常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因此,旅行社必须将支付给导游的报酬纳入正当的获取渠道。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多数旅行社的选择为了保证平时正常运作,签下小部分优秀导游人员,并支付薪资和办理保险。这样,许多兼职导游就面临被淘汰的状况,需要重新寻找自己的归属[1]。

2.2部分兼职导游可能面临两难境地。部分兼职导游已经有了另一份正式的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比如说老师、公务员等,他们一般利用周末或者节假日到旅行社做“客串导游”以赚取外快,更重要的是体验“免费的旅游”。他们工作的随意性很大,旅行社没有权力要求他们的带队时间,他们做兼职导游完全根据自己的时间和意愿来安排。退休员工做兼职导游主要是通过体验免费旅游来丰富晚年生活,由于年龄较大,他们的身体状况使他们难以经常从事辛苦的导游工作。一旦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旅行社就会要求他们每个月都要遵守一定的考勤制度,显然他们不会愿意成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才不受限制。所以在校大学生一般无权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2.3丧失其他带团机会,收入可能无法保障。自由职业者组成的兼职导游队伍,他们没有工资、福利待遇和任何社会保险。目前,他们面临的状况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兼职导游应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旅行社为他们提供正式员工所具备的固定工资,正常的福利待遇,以及缴纳各类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否则不可以“临时”聘用他们。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兼职导游可能会丧失其他一些带团赚钱的机会。因为导游普遍担心的还是薪酬问题,由于旅游行业淡旺季明显,谁都无法保障兼职导游的收入。

3.面对新法的应对措施

3.1旅行社积极应对措施。贯彻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旅行社是工作重点。旅行社雇用大量的兼职导游是这个行业一直存在的情况。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等。在劳动合同方面,旅行社应该针对兼职导游与正式导游做出一些调整,制定更加合情合理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

3.1.1旅行社与兼职导游灵活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兼职导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新《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一家或一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新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教师、白领等兼职导游人员不需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他们已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协议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劳务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兼职导游的大学生一般不会考虑是否签劳动合同,因为他们还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大学生一定要提高法律法规的认识,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由职业者组成的兼职导游来说,他们没有薪资和“三金”,但是他们也不愿意被一家旅行社雇佣。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等规定对于旅行社与兼职导游来说实行起来有困难。

若旅行社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可试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如:兼职导游带团去外地(出全赔),可签订一份短期的以完成这一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兼职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但旅行社应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二是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适合在市内带团的兼职导游。新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导游工作的特殊性,其每天工作时间难以确定,关于兼职导游的用工协议的相关内容,旅行社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兼职导游协商决定[3]。

若兼职导游不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旅行社的兼职导游,也可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法第6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旅行社不用担心支付双薪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

3.1.2加强对兼职导游的劳动用工管理。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导游服务过程中,首先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对导游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备查。比如,旅行社安排兼职导游工作时间,可依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等文件中:“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对兼职导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5]。

3.1.3建立健全兼职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省关于企业工资分配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助为补充的公开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旅行社可以根据兼职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效益状况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比如,旅行社聘用的兼职导游,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兼职导游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形式等)应经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或与企业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旅行社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导游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旅行社零工资让导游人员带团或向导游人员卖团的行为[6]。

3.2导游服务公司积极应对措施。导游服务公司是我国比较成功的兼职导游管理模式,是市场化运作的独立经济实体。它架起导游员与旅行社之间的桥梁,为社会兼职导游提供从业信息和一定的工作机会,降低单个兼职导游寻找工作的“交易成本”。而兼职导游以“挂靠管理”的方式与导游服务公司建立关系,并为此每年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又称挂靠费)。

新法对兼职导游带来的影响在所难免,但这并不会对导游这一职业造成过大压力:“兼职导游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保障合法权益,同时,新法的实施可能会使旅游行业的用工方式发生变化,更多的兼职导游可能会从旅行社走向导游服务中心或导游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7]”导游服务公司既有市场需求,当然也有一定风险。面对新法,导游服务公司应积极承担维护兼职导游权利的责任,在与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坚持明确兼职导游从事导服工作所应得的,并采取措施保障导游人身安全。另外还需要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兼职导游的合法权益。

3.2.1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公司的中介服务。为了让众多的兼职导游有家可归,旅游管理部门应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大力培育导游服务公司市场;导游服务公司本身应加强管理,规范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制度,并针对社会兼职导游员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从而使各导游服务公司都按规范要求分类建立导游人员业务档案,明确导游人员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公司的中介服务,按导游的实际能力去推荐和派团,建立起与旅行社的良好合作关系,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信誉。

3.2.2落实好兼职导游的培训工作,并完善导游激励机制。导游服务公司可组织一系列的有关兼职导游的从业知识和从业技能的培训,让兼职导游自主参与,并采取措施提高导游参与积极性。在完善导游激励机制方面,导游服务公司可将其所属的导游进行归类,将导游的级别、工作经验、特点和有无投诉等有关情况建立档案,重点推荐素质较高的导游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素质较高的导游员更多的出团补贴,这样做有利于激发兼职导游的工作热情。

3.2.3为兼职导游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地方,可以为兼职导游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在挂靠合同上规定导游服务公司每年最少要派给兼职导游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量,兼职导游可以不交来年的挂靠费用。但前提是导游人员能胜任工作,并且导游服务公司派团,兼职导游自己放弃也计算在内。

3.2.4逐步建立兼职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导游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建立兼职导游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导游人员在患病、生育、工伤、残废和退休时,依法从导游服务公司、旅行社企业和政府获取帮助。导游人员每人设立一份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档案,达到一定的年限和金额后,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如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福利[8]。

3.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应对措施。

3.3.1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对新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新法的重大意义和关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尤其加强对兼职导游人员的宣传。多种途径培训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旅游企业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使旅游管理部门带头学习和领会新法并积极贯彻落实。

3.3.2监督和管理旅游企业合法用工。重点查验旅行社在册专兼职导游员花名册、工资表、缴纳三金、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意外险等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旅行社年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旅行社将予以全行业通报批评。

3.3.3和劳动管理部门一起探索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旅游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危害保护等9项内容。兼职导游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考虑制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兼职导游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做出更合理的规定。

3.3.4探索合理的导游管理制度和薪酬制度,梳理全行业的用工制度向规范化发展,推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3.3.5开辟旅游劳动法律服务信箱和旅游热线等各种途径为兼职导游提供维权、咨询服务[1]。

旅游管理部门可专门在媒体开设让更多旅游业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的“律师旅游行业劳动维权咨询信箱”,并在旅游热线开设劳动维权专线。

3.4兼职导游员积极应对措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多项条款的设定上是保护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首先,兼职导游应认真学习新法,充分了解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新法的实施使导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兼职导游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提高业务能力,而且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开拓知识领域,增强服务技能,通过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来赢得导游服务公司和旅行社的信任,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路、朱培松.特别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导游何去何从成焦点.http://www.shanghaitour.net/news/news.jspnewsid,2007-12-25

[2]刘颖,业内人士揭内幕导游“透明佣金制度”呼之欲出[N].劳动报,2007-01-04

[3]邵宁,姜燕,于明山.新劳动合同法让旅行社无奈兼职导游为难[N].新民晚报,2008-01-03

[4]兼职导游要签劳动合同吗?律师称有证据证明与旅行社的劳务关系,没合同也可享受社保等待遇[N].南方都市报,2008-04-03

[5]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推不定时工作制严禁借故克扣加班费[N].青岛财经日报,2008-09-27

[6]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http://125.76.238.19/portal/zwgk/detail.jsp.contentId=1775,2008-01-23

[7]芦静.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兼职导游将面临淘汰[N].东方早报,2007-12-21

[8]邓德智.浙江省导游服务机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16):17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