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法制化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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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法制化的思考

马玉德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法制PromotionlinkBohaiSeaareaeconomicintegrationandthelegalizationponder

MaYude

Abstract:Isunceasinglythoroughalongwiththereform,Chinasregioneconomyrelationismoreandmoreclose,thescopeandthedomaindevelopunceasingly,thecooperationscaleexpandsunceasingly,thishasprovidedthegooddevelopmentopportunityandthespacetothelinkBohaiSeaarea.Therefore,surroundstheBohaiSeaareaspeciallytoneedaperfectstrategicplan,impelstheregioneconomicalwholecoordinateddevelopment.Throughthetransformationgovernmentfunction,impetusenterprisecrossprovincesandcitiesmeasuresandsoonassetsreorganization,developmentprivatelyoperatedeconomyrealizethelinkBohaiSeaareaeconomicintegration;Atthesametime,musttakethemarketastheguidance,fromthelegislation,thelawenforcement,thejudicialthreeaspectstakesstepsthelegalsystemtobecoordinated,thuspromotionlinkBohaiSearegioneconomicintegration,legalizationorderdevelopment.

Keywords:LinkBohaiSeaEconomyLegalsystem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2-0158-02

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纵观环渤海经济发展,分析其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中的障碍,指出以市场为导向,转化政府职能必要性。使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为进行优化配置提供一个一体化的制度平台,进而引出区域经济法制化的必要性及实现法制化的措施。

1.高举十七大旗帜,大力发展区域经济

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高举旗帜、继往开来、求真务实,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十七大具体的提出了,完善区域经济,调整经济布局的策略。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从十七大报告中可以看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题。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既要考虑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又要考虑到西部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同时,更好发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这些方针政策,在十七大中体现的非常显著,可见十七大对区域经济发展策略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区域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一系列的经济区域。其中,环渤海经济区与河北省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环渤海地区是指环绕着渤海全部及黄海的部分沿岸地区所组成的广大经济区域。位于中国沿太平洋西岸的北部,是中国北部沿海的黄金海岸,在中国对外开放的沿海发展战略中,占重要地位。为加速环渤海地区的发展进程,河北省建设曹妃甸港和黄骅港两大港口、曹妃甸工业区和渤海新区两大新区,不仅为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增添了腾飞的双翼,也将给环渤海地区发展带来新的亮点。如果河北的这两港两区建设发展得好,将与天津港、天津滨海新区成为一体,形成环渤海核心经济区。

可见,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在河北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

2.1环渤海经济圈发展面临的障碍。环渤海地区位于我国东北、华北和华东三大区的结合部,是我国城市最密集、工业基础最雄厚的区域之一,在我国的整体发展战略中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长期的行政区划和传统的官本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环渤海地区形成了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经济发展格局,使得其经济一体化进程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产业结构趋于雷同,区域内的内在产业链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其次,由于区域内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地方之间的利益摩擦因之激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阻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再次,国有经济比重偏高,民营经济发展缓慢。环渤海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不仅远高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北京市国有经济比重为53.8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7016%,全国平均为47%。这种经济类型结构,是经济整合中难以打破行政壁垒的重要原因。

2.2推动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的是按照自然区域经济的内在联系、商品流向、民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为区域经济的联合体,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时也是建立在区域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区域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由于经济区域一般不存在全区域性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其经济要素和经济活动是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主要通过市场调节的,为了顺应这一规律,更好地在区域内进行调节,首先和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按照这一思路采取以下措施:

2.2.1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环渤海地区实现经济一体化。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而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资源、个人和企业经济活动的控制仍然相当普遍。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2.2.2推动企业跨省市资产重组,促进区域产业整合。企业资产重组,是指通过对企业资产总量和资产结构的调整来实现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行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也证明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与跨所有制的重组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联系在一起的,每一次重组都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因此资产重组是环渤海区域经济产业整合的重要途经。

2.2.3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环渤海经济圈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更能够激发区域经济的活力。因此,环渤海经济圈的各地区要放宽民营企业投资领,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统体制,积极采取政策推动、产业联动快速壮大民营经济。

3.环渤海区域经济法制化

3.1区域经济法制化的必要性。在中国,区域经济有两种类型,经济区域经济和行政区域经济。经济区域经济是区域经济的基本类型。它是受经济增长极或经济增长点极化力、自然与人文地理等因素影响而形成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要素和经济活动的运行和发展一体化的区域经济,有经济圈、经济带、经济区、流域经济等具体种类。行政区域经济,是受行政区划刚性约束而产生的重要的区域经济类型。“环渤海”是由不同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的经济圈,显然属于区域经济。可见,环渤海经济圈具有经济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还会涉及到市场导向和政府职能相互作用的问题,并且“在许多场合,我们企望政府用‘看得见的手’能够办好‘看不见的手’办不好的事情,结果却发现,‘看得见的手’把事情办得更糟糕。”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该以什么标准解决呢?这就要求我们实现区域经济的法制化,以法律作为政府职能实现、社会利益保障、市场主体利益满足、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标准尺度。

3.2环渤海区域需要法治协调。法制协调是环渤海地区进行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当前在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和发展难题,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不少人认为行政区域经济有许多弊端,应冲破区域经济的行政区划界线。问题是,只要有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具有经济职能和经济行为,它就会产生一个行政区划的边界问题。因此,关键是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经济行为,通过区域内的法制协调来解决各行政区划之间的经济壁垒;通过法制协调建立适应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平台,服务于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环渤海经济圈健康有序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客观障碍,迫切的需要法制协调。具体表现为:区域间政府政策标准不同,法制环境不完善,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市场;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大了执法成本。有学者通过对环渤海地区合作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指出,环渤海地区各成员方的地方保护行为、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不明朗和不确定性、立法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法制不统一、环渤海地区司法和执法标准的差异等也成为影响该区域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因而在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一种能够积极推进并加强区域经济密切合作的法制协调机制,通过该机制的有效运作来统一立法、执法和司法标准,减少法律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一致,从而推动本地区全面协调发展。

3.3区域经济法制化和法制协调的措施。统一的法制是统一的市场得以形成和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要实现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着手进行法制协调:

3.3.1在立法方面,进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等。建立法律审查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助于地区间立法的协调,有利于发现和克服区域发展中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矛盾,使整个区域形成一股合力,推动环渤海经济发展。

3.3.2在行政方面,依法行政。在环渤海区域经济建设中,政府应该充当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首先自己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和自觉守法的环境。随着环渤海地区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还要合理运用行政协调处理各地区利益关系,政府职能扩展到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积极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设备的提供、资金补助等给付行政方面,政府的这些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

3.3.3在司法方面,改革司法人事任免制。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法官、检察官通常是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考察推荐,由本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级司法机关虽然也可以参与一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这样就使司法权有可能受到党政的干扰,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机关的人事权是由中央统管,即全国法官均由国王、总统、内阁或最高法院任命。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制度,在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配套改革的过程中,改革地市和基层两级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取消行政机关对司法官员的人事管理调配权,而将司法官员的推荐、调配权交还司法机关,在此地区实现司法独立,从而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化有序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要实现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就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立法、司法、行政等一系列的制度,转换政府职能,为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建构完善的法制环境。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整个国家都面临着巨大的发展,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火车头,给了环渤海地区好的机遇和空间,也使这一地区具备了良好的条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环渤海地区特别需要一个较完善的战略规划,尽快实质性地启动环渤海经济圈的协调发展机制,并充分运用市场的力量,为其起飞及持续发展提供动源,同时借助环渤海经济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周边经济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