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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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李厚臣

李厚臣(黑龙江省清河林区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重点讨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审查批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肩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查处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其中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有效追诉犯罪确立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不仅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惩罚与教育的刑法目的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推动司法文明,增进社会和谐。

1必须准确、全面理解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实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必须准确、全面把握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标准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指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轻轻,重重”。

2.1“宽、轻”在审查批捕中的应用。轻轻,即轻行为轻处理。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从宽、从轻。所谓的“宽、轻”就是指宽大、轻缓,也就是宽严相济所倡导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具体到审查批捕中,就是要对某些从来均被处罚的行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无论偏向罪与非罪,适用逮捕措施与否都是符合“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贯彻不同的刑事政策就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人员可能更多地倾向作为犯罪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决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司法人员可能更多地倾向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行为人不予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倡导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对可作为犯罪可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可监禁可不监禁的不监禁。

2.2“严、重”在审查批捕中的应用。重重,即重行为重处理。对于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无悔改表现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从严,从重,也就是对于这些实施了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要犯罪化、监禁化。所谓“严、重”是指严密、严厉。首先对于以上犯罪分子要做到法网严密,使刑罚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其次,在处罚上要做到严厉,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适用监禁,适用较重的刑罚处罚,。但这里的“重”也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而是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3积极构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的工作机制

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对普通犯罪坚持正常办案程序,以彰显刑事诉讼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同时还要着重建立落实“宽”、“严”的工作机制。

3.1“宽型”审查逮捕程序。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一直备受我国刑事政策关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做了大量努力。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办案机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与简化办案流程等办案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化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侦查监督科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确定一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女检察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大维权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2“严型”审查逮捕程序——附条件逮捕制度。“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应当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严重犯罪分子从严从快逮捕,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严型”审查逮捕程序主要适用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型”审查逮捕程序可以围绕构建附条件逮捕制度展开。即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果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而且公安机关已有补充侦查的具体计划与方案的,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但是在做出批准逮捕的同时,检察机关须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证据,即实行附条件的批准逮捕。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积极、有效、及时地开展侦查活动,按照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充实、完善、固定相应证据,使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3.3纳入案件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案件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是我院根据各业务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既考核干警工作业绩,又考评所办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机制纳入其中,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就能够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案件质量,保证不捕权的正确行使。一是要求审查逮捕意见书必须阐明捕或不捕的具体理由,充分阐述依据;二是对拟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根据情况要通过科务会讨论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要定期对案件质量特别是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因此,无论是“宽型”审查逮捕程序,还是“严型”审查逮捕程序,必须以人权保障为目的,恪守程序正义,不得因宽而放纵犯罪,更不能因严而破坏法治。